秦晖
绪论:“儒”与“吏”
传统的思想史研究主要关注典籍中的思想,尤其是这些典籍中思想的形而上层面。这种关注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历史进程中真正关键性的还是“社会思想”而不是“典籍思想”。并且这里所谓的社会思想不仅是有别于精英的“民间思想”,也包括精英们通过“行为”而不是通过言论著述表达的、往往对社会实际影响更大的那些思想。这主要是指落实在制度设计与政策思维层面上的思想。心性义理之学只有落实到这一层面,才有可能对社会发生实际影响。因此思想史研究在关注典籍和形而上层面的同时,有必要从“制度化的思想”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吏治问题正是传统中国各种思想在制度化时首先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之一。
吏治之“吏”,是中国文化中一个重要范畴。作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可任免官僚,中国帝制时代的“吏”是其他盛行贵族制、领主制、土司制的古文明,包括中国境内的许多少数民族历史上所没有的,甚至也是帝制前的华夏上古时代没有的。《尚书•胤征》所谓“天吏逸德,烈于猛火”;《左传•成化二年》云“王使委于三吏”(杜预注:“三吏,三公也”)。这里所讲的吏只是贵族的通称。到了中央集权帝国时代,可与王权抗衡的贵族消失了。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体制下,天下人皆奉皇上为主、在皇权面前“人人平等”地成了奴才,于是与“臣民”一样就有了“吏民”之称。在秦汉时代,“吏民”是极常见的称呼,从正史直到出土的“吏民田家莂”之类档案文书,都显示出“吏”与“民”一样是给皇上当差的,或者用当时人的话说:吏就是“庶人之在官”①。当然同是“庶人”,一旦“在官”便有了皇上赋予的职权,至少在任期内这“权”与“利”又是结合的——这就形成了古汉语中的“权利”一词,它与后来日本人首先拿来译对西语中right之所谓权利(包括人权、公民权等等)不同,当时“权利”一词就是因权生利或以权谋私之意②。“吏”因有此种“权利”,也就不同于一般之“民”。正如《说文》解释的:“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后人注曰:“吏之治人心,主于一,故从一。”所谓主于一,就是吏虽千万,其主一人,吏是中央集权帝制之产物,由此可见。
有趣的是,与后世常以官、民相对不同,那时的“吏民”如上所述,是与“臣民”一样并称的。而当时的两个对立范畴,一是“儒、吏”相对,二是后来的“官、吏”相对。
秦汉以至魏晋,是儒吏相对的时代,那时的人们认为“文吏少道德而儒生多仁义”,“儒生文吏,俱以长吏为主人者也。儒生受长吏之禄,报长吏以道:文吏胸无仁义之学……贪爵禄,一日居位,辄欲图利以当资用”③。“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缙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④如果用现代语言比喻,那就是知识分子与官僚之别:前者以价值观为归宿,口称“道”、“仁义”、“先王之典”,以社会良知自命;后者以“执法”为职业,按“律令之要”以行政,从而获得“爵位”的报酬。简而言之,也可以说是儒重信仰、吏尚权位。我国中央集权帝制创建创建时期的秦朝,是公开奉行“以吏为师”并厉行“坑儒”酷法的。到了汉代,尤其是在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的地位见长而吏的地位渐衰,但直到汉魏之际,王充、王粲等人还在大力申论儒吏各有其用、“儒有所长”、“吏有所短”,可见那时儒实际上还在为与吏平起平坐而奋斗,根本谈不上什么儒尊吏卑。直到后来以儒家经典从读书人中考试选官的科举制盛行后,才出现了以儒为吏、儒吏合一的局面。
① 《南齐书》卷十,《礼志下》:“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吏之属是也。’”
② 《荀子•君道》:“接之以声色、权利”;《史记》卷一0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凡此云“权利”者,皆如《盐铁论•刺权九》所谓“因权势以求利”者也。
③ 王充:《论衡》卷十二。
④ 王粲:《王仲宣集》卷一,《儒吏论》。
不管是“儒的吏化”还是“吏的儒化”,总之科举制通过儒吏结合一结束了儒吏在形式上的对立,代之而起的是官、吏的对举。套用不很确切的现代术语,官、吏之分近似于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别。秦汉魏晋时代无所谓官吏之分,只有“长吏”与“少吏”之别。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说法,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但是后世“儒的吏化”之后,由于儒家素来瞧不起吏,他们便自诩为“官”,而把非科举出身的办事人员称为吏。所谓“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①官是掌权的,这时主要从科举“正途”出身。吏是办事的,这时或从民间作为一种职役征调而来,或者由官“自辟僚属”而选用,前者多为奔走执事者,如皂隶、里胥、门子、捕快,后者多为文案工作者,称为文吏或书吏。但不论职役还是文吏,地位都低于官,有的王朝甚至规定吏户入贱籍,法定地位低于一般民(农)户。然而我国传统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县官不中现管”、狐假虎威的“奴隶”比无威可恃的“自由民”更有优势,因此胥吏的实际势力是很大的。
① 王恽:《秋涧集》卷四六《吏解》。
“儒的吏化”使传统中央集权统治模式在“治乱循环”中创造了世界文明史上罕见的长期延续案例,但“儒”的传统仍不绝如缕,并未完全消失在“吏化”之中。进入现代化进程后,在外来文化尤其是外来制度的影响下,现代权利意识与传统责任意识固然有冲突,但面对传统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的互补,公民的权利与儒者的责任也在互动中存在着会融的需要。然而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共同体本位”特质注意不够,而过分夸张了所谓“家本位”与个性解放之间的对立①。相应地,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法道互补”特质也注意不够,而过分夸张了“西儒冲突”。西化派与新儒家似乎成了势不两立的两极,却不料“指鹿为马”的新强权与“难得糊涂”的新犬儒却在西儒冲突之外大获渔翁之利,导致西、儒两败俱伤,现代公民权利未张而传统责任伦理尽失的后果,宜乎为之反思也。
① 参见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社会及其现代演进的再认识》,载《问题与主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350—402页。
一、“儒表”与“法里”
过去人们常把儒家文化当成“中国文化”的同义词,但毛泽东却强调“百代都行秦政制”,而“秦政制”恰恰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反儒的。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承秦制”的制度设计与“独尊儒术”的经典认同之间始终有很大反差。具体在吏治问题上,儒、法两家的吏治思想几乎是两个极端,即儒家的吏治观建立在性善基础上,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正义优先。而法家的吏治观则建立在性恶基础上,以权力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安全优先。
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那时的中国社会是个以血缘族群为组织形式的社会,《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①就是当时“国家”的真实面貌。今天学术界对这种族群有氏族、宗族、大家族等定性之争,但其为血缘纽带的结合、宗族亲情—父权的伦理关系起重要作用则是无疑的。那时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的层层分封实际上等于一个大家族的辈分、长幼、嫡庶序列,天子之尊主要是伦理性的,并不具有科层化的行政权力结构。这样的族群社会,由“天生的”血缘亲情推出人性本善,由伦理上的长幼尊卑推出一种“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②的政治秩序,而且这种秩序是由五服、小宗、大宗这类族缘亲疏观念决定的一种“小圈子”原则,也就是费孝通说的“差序格局”,应当说,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特征是儒家社会理论不同于法、道、墨、杨等时论③、也不同于现代公民文化的最关键之点。
① 《左传》,定公四年三月条。
② 《孟子•离娄下》。有人以同样是孟子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来否定儒家有小圈子倾向,其实此言是一种道德话语,与权力结构无关。老人之老并不是尊其父权,幼人之幼也不是对其行使父权。因此它与“人各亲其亲、长其长”的原则在社会结构上势必造成的小共同体林立并不构成对立。
③ 参见秦晖:《从杨墨对立到法道互补:古代中国社会变迁与思想互动,兼论儒家的流变》(待刊)。
亲疏不同,人际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这些权利与义务表现为一种温情脉脉的父权—父责统一体,君臣间也如父子一样,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关系支配,即君要像个君,臣才能像个臣;父要像个父,子才能像个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①。显然,这种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所以原始儒家虽然讲君权父权,但并不等于绝对专制。相反,从上述原则中还可以推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之类的“民本思想”。后世儒家由此发展出一套“仁政”学说:儒为帝王师、教君行仁政,君命来自“天意”,而“天意”非神意,“天听自我民听”,“顺天应民”之类的说法,都强调行政正义原则的重要性。
儒家行政正义优先的原则在吏治观念上的体现,就是强调官吏本身要清操自守、廉洁自律,其施政要以“仁德”为本,反对严刑峻法,以所谓“吏治循谨”②排斥法家的所谓“吏治刻深”。但行政正义优先的原则如果贯彻到底,对“家天下”的专制王朝是不利的。事实上,原初儒家理想中的很多东西甚至很难为皇权容忍,例如:
① 《礼记•礼运》。
② 《史记•酷吏列传》。
根据儒家“贤者居位”的观念,让贤不传子的三代“禅让”之制始终作为理想而受到推崇,后世一些儒家“原教旨主义”者甚至由此推出一种类似柏拉图“哲人王”式的“君儒”观念:“春秋时皇帝该孔子做,战国时皇帝该孟子做,秦以后的皇帝该程朱做,明末皇帝该吕子做,今都被豪强占据去了。君儒最会做皇帝,世路上英雄他那晓得做甚皇帝?”①这样的言论可谓异端之尤,无怪乎清帝雍正会把这种“贤者居位”说骂为“狂怪丧心之论”②。
根据儒家“圣道”高于君命、儒为王者师、信仰高于权位的观念,从“圣王”理想中产生“从道不从君”的人格追求③。一些天真的士大夫不把自己仅仅看成帝王的家臣,而自认为有“替天行道”之责,由此形成那种东林、海瑞式的清流、清议传统,对君权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意志。所谓“文死谏”、“强项令”,海瑞罢官、海瑞骂皇帝式的事情,无论在道德上怎样受到儒家价值观的称许,现实中却很难为君王接受。雍正就特别反感那些“操守虽清”却不太听话的儒臣,把他们斥为“洁己沽誉”的“巧臣”,认为他们比贪官还坏。
儒家“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的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观念,由此导致行政中讲人情、分亲疏、形成小圈子和“差序格局”的弊病,这对中央集权的大一统体制显然是不利的。电影《被告山杠爷》中那只顾伦理不顾“王法”的“杠爷治村”模式被认为反映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然而实际上,它首先在古代就是与传统“王法”冲突的。例如儒家赞赏“容隐”、禁止“告亲”的观念,就与法家禁止容隐、鼓励告亲的做法尖锐对立。
从性善论与伦理中心主义出发,传统儒家在用人上讲究一种由德高望重的伯乐主义出以公心地推荐贤德之人为官的模式。这种自下而上的荐举加上朝廷自上而下的按伦理标准征召“孝廉”、“贤良方正”、“至孝”、“有道”之人为官的做法形成了东汉至隋这一时期官吏选拔的主流方式,即察举、中正之制。这种做法固然形成了全社会“讲道德”的风气,但却流于虚假,而且实践证明性善论假定的那种“出以公心”的荐举(所谓“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也不可靠,它往往变成出于私心的拉帮结派、门阀自固,不仅贻害吏治,而且不利于皇权。
如此等等,这些弊病以往常被看成是儒家高调理想与现实社会的差距,即所谓有内圣而无外王。但实际上,“贤者居位”、“从道不从君”固然可以说是高调理想,小圈子主义与门阀式荐举却是十分庸俗的。它们各自对传统吏治形成正反两面的影响:前者培育出清正刚直之士,后者则造成门阀式腐败。然而有趣的是,这二者在传统吏治中往往互为因果。例如东汉魏晋时弊端百出的门阀制度,就是从东汉前中期的清流“党人”把持中正发展而来的。那时的清流以道义自许,不畏强权,痛斥宦官、外戚专政的政治黑暗,因此受到残酷迫害,同时也由此积累起巨大的道德声望。后来正义伸张,清流得势,便由他们按道德标准“黜贪进贤”,选用“寒素清白”之人。但是,大权一旦在握,清流很快在“权力腐蚀律”作用下变得不清了,按道德标准打分的“九品中正”之制也很快变成了既不“中”也不“正”,“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而民间则传开了“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政治幽默。
① 曾静:《知新录》。
② 胤禛:《大义觉迷录》卷二。
③ 《荀子•子道》:“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荀子为儒法之间的过渡型思想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句话就是这种过渡的一个象征。前半句出于道高于君的原初儒家观念,这种观念后来为其由荀而法的后学韩非、李斯所抛弃;后半句则被这些后学发展成鼓励告亲、禁止容隐等等一整套反宗族的法家传统。
如今我们不难找到这种高调理想趋于堕落的原因。然而在当时,皇帝们主要是从巩固“家天下”的角度去总结经验教训的,他们自然不会从“权力腐蚀律”着眼,而只认为是书生意气过于迂腐乃至狂妄。于是儒家的吏治思想往往只是在纸上受到“独尊”,而实际吏治则按法家的一套运作。
“百代都行秦政制”,而秦政制是法家之制。
法家思想是在中国由血缘族群时代转向大一统帝国的历史转折中形成的。这一转折意味着专制皇权打破族群纽带直接控制“编户齐民”,意味着天子与诸侯间的“伦理关系”变成了皇帝与臣僚间的科层关系。儒法之别从社会学意义上讲,就是宗法制与反宗法的“编户齐民”之制在观念上的区别。在宗法制下“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分属于成千上万个小家长。天子虽有大宗嫡派总家长之名,毕竟“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不可能越过各级家长直接控制臣民。同时各级家长与家属间的关系都是伦理性的长幼尊卑关系,而不是、至少不完全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更不是雇用式的主仆关系。打个比方说:儿子固然有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却不能随意“任免”儿子。于是法家改革的重要内容便是把“长者政治”变为“强者政治”。法家采用极端的反宗法措施:“不得族居”①、“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为禁”,强制解散大家庭、切断家族纽带。法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秦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妻子的财产可免遭抄没;丈夫告发妻子,不但他的财产可以保全,妻的财产也可以用来奖赏他。汉儒曾这样描绘秦的民风:儿子借父亲一把锄头,父亲的脸色便很难看;母亲来儿子家借个扫帚簸箕,儿子一家便骂骂咧咧:媳妇生了男孩便得意洋洋,不把公公放在眼里,婆媳一语不合,便“反唇相讥”②。
这样的民风简直比据说儿子到父亲家吃顿饭还要付钱的现代西方还要“个人主义”了。然而这种“个人主义”当然不具有近代反对父权族权的那种个性解放性质,这种家好族好不如权势好,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状态便于皇权一竿子插到底地对社会实现直接控制。朝廷可以通过任免如意的官僚组织和闾里保甲的户口管制系统把一盘散沙的民户编制起来,从而最大程度地集中人力物力。2000万人口的秦朝,可以调40万劳动力去修长城,70万人去修始皇陵,70万人去修阿房宫,50万人戍五岭……这是宗法时代的周天子绝不敢设想的。
① 《后汉书》卷三十三《郑弘传》引谢承《后汉书》文:“其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宋王益之《西汉年纪》卷十三引谢承书曰:“(元朔二年)夏,诏:强宗大室,不得族居。”
② 贾谊《过秦论》。
儒家的性善论是建立在血缘宗族内“天然”亲情基础上的,否定宗族的法家因而也就建立了极端的性恶论。针对儒家“人各亲其亲长其长”之说,法家提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①。为了否定亲亲、性善之说,《韩非子》甚至认为“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自为心也。”②既然连父子、夫妻之间也不可信,一般人之间的仁义忠信就更不足恃了。在法家看来,惟一可信的是法(普遍主义的赏罚规定)、术(通过分权制衡驾驭群臣的权术)、势(严刑峻法形成的高压)。
法家认为人间是个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权力竞争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③;“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④。因此君王安排吏治,首先考虑的就不是如何顺天应民,实现行政正义,而是确保大权在我,居重驭轻,强干弱枝,防止权臣窍柄、君位架空,致使法、术、势失灵而危及“家天下”。于是由性恶论、权力中心主义而导出的行政安全至上,便成为吏治的首要原则。
① 《商君书•开塞》。
② 《韩非子•备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③ 《韩非子•五蠹》。
④ 《商君书•开塞》。
法家君主当然也希望臣僚清廉公正得民心,但绝不会把行政正义置于安全之上。这种吏治观认为臣下的忠顺比清廉更重要,而且与儒家不同,法家要求这种忠顺是无条件的,即“臣忠”不能以“君仁”为条件。把这种观念推到极端的是清朝的雍正帝,他甚至连臣下“君恩深重,涓埃难报”的献媚之语都作反面理解,申斥说:“但尽臣节所当为,何论君恩之厚薄”①,即君不君时,臣也不许不臣。
但作为性恶论者,法家实际上也并不相信君臣关系中有什么信仰、忠诚可言。韩非就曾一再讲:“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臣之所以不弑君者,党与不具也。”②他还举例说:佣夫卖力地给主人干活,不是因为爱主人,而是因为活干得多可以多挣到钱。同样地,臣之所以能为君用,是因为他们期望以此得富贵。而臣之所以不叛君,是因为他们害怕杀头。所以毫不奇怪,一个人如果竟然不图富贵又不怕杀头,那他在君主眼中就有造反的嫌疑,儒家傻呵呵地提倡的那种不贪财不怕死的海瑞式人物,还是少些为好,“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谓之无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③
① (雍正)《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七年六月十五日。
② 《韩非子•备内、扬权》。
③ 《韩非子•奸劫弑君》。
换句话说,海瑞式的清官在儒家看来是吏治的典范,在法家看来却是吏治之癌。而在现实吏治中海瑞之所以罕见,在儒家看来是理想太完美,曲高和寡,大音希声。而在法家看来没有海瑞才是理想的吏治,有那么一两个,是为“无益之臣”,如果有更多那就是危险之征了。于是历史上常常有这种情景:即臣子故作腐败状,以使君主放心。或者是君主故意鼓励臣子腐败,以消弭其过分的“大志”。前者如汉之萧何,为释刘邦之疑而故意霸人田产,自毁声誉;后者如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后规劝权臣们纵情声色犬马,而放弃政治抱负。
为了行政安全至上,有时不仅行政正义可以放弃,连行政效率也可以牺牲。一般来讲,法家吏治观是欣赏那种能办实事而不空谈道德的“能吏”、甚至雷厉风行的“酷吏”的。然而在性恶论下,吏太能权太重事功太盛又会让朝廷感到难以控制。于是法家之“治术”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意分割事权,使其相互牵制,即所谓“用一人焉则疑其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与所谓用人不疑的儒家观念是相反的。这种为了确保皇权安全的“分权制衡”往往比近代民主制下为了保护民权而设立的分权制衡还要复杂得多,以致十羊九牧,政出多门,相互掣肘,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也是导致冗官冗吏、编制膨胀的重要原因。不过从另一方面讲,这种互相监视的分权制度在确保吏权不能威胁君权的同时,也有可能使某些官吏侵犯民众利益的行为受到一定制约。
法家既然反对“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就必然会以“法制”上的普遍主义取代儒家“礼制”上的特殊主义。儒家认为每个小共同体中都有长幼亲疏上下贵贱之别,不平等是普遍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①。这当然与现代平等观念相悖。而法家则主张“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法度律之②。然而这与现代法治的普遍主义与平等观念绝不是一回事,它讲的不是公民权利的平等而是“臣民义务的平等”,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人都是皇上之奴,因此彼此不得相互依附。极而言之者甚至把人人都视为皇权之下的“无产者”:“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取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③而现实中的“人主”(君王)权力如果说还达不到把全社会的财产都垄断在自己手里的地步,那他至少也要有调剂这些财产的能力,“令贫者富,富者贫”④。而儒家则认为皇权膨胀到如此地步是不公平的:它“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仅仅是为了满足君主个人的贪婪,“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⑤。
① 《荀子•荣辱篇》。
② 《管子•任法》。
③ 王安石:《兼并》诗,见《王临川集》卷四。
④ 《商君书•说民》。
⑤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法家的普遍主义反映在吏治上就是反对儒家的“小圈子”倾向。法家从性恶论出发,不相信推荐“贤者”为官的做法,主张所有人都以个人身份,摆脱一切人事关系的影响,直接由朝廷按客观标准考察任用。从秦代以“甲首”(战场上割下的敌人的脑袋)计数的军功爵制,到明清以高度形式化的“智力测验”为实质的科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反对“小圈子”政治的另一办法就是“回避制”。从性恶论出发,法家相信人们抱成一团就会导致串通作弊弄奸,因此发展了越来越复杂的回避规定。如本地人不得做本地官、富庶地方的人不得在中央财政部门做官等等,此外还有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回避制与考试制在非民主政治中对吏治应当说是能起到好作用的,起码比那种小圈子政治、门阀政治要来的合理。
二、“儒表”之下的“法道互补”
总之,儒法两大传统吏治观的区别乃至对立是很明显的,我们可以简化成下表:
儒家吏治观 法家吏治观
性善论 性恶论
伦理中心主义:亲亲上贤,竞于道德 权力中心主义:贵贵尊官,争于气力
行政正义优先 行政安全优先
“贤者居位”:德治 强者为王:刑治
“从道不从君” 君权至上
重视“仁义道德” 重视“法、术、势”
特殊主义“礼治” 普遍主义“法治”
“儒为帝师” “以吏为师”
提倡不怕死、不贪钱的清流精神 排斥“不畏重诛、不利重赏”的“无益之臣”
“出以公心”的荐贤制 形式主义的考试制
“内举不避亲” 厉行回避制
主信臣忠,用人不疑 以私制私,设事防事
抽象地讲,这两大传统对吏治好坏都有两面作用。儒家重视道德修养有利于官吏的操守自律,但缺乏制度防范和小圈子倾向会助长弊端。法家忽视行政正义和排斥清流是吏治败坏的重要根源,但它在分权制衡、考试制、回避制方面的制度设计对官场弊政有一定防范作用。
然而传统吏治到底是以儒家传统还是以法家传统为主流却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既然这两者各有优劣,那么我们要借鉴所优而祛除所劣就首先要看优劣来自何方。
而在这一点上,我认为那种一讲“中国传统”就归之于儒家传统的看法是很成问题的。事实上在帝制中国的两千多年中,虽然也有短时期儒家吏治观比较落实的情形,如东汉后期至南朝这一段,但从秦至清的整体看,中国吏治传统的主流是“儒表法里”,即说的是儒家政治,行的是法家政治;讲的是性善论,行的是性恶论;说的是四维八德,玩的是“法、术、势”;纸上的伦理中心主义,行为上的权力中心主义。仅就从“性恶论”中产生权力制衡游戏而言,中国与近代西方不仅似乎有某些表面上的相似,而且甚至可以说中国远远超过了西方。甚至比现代西方政治都更强调事权的分割(如果不考虑维护君权还是维护民权这种本质的区别而只从形式上看的话)。
我国传统中这种“表里”差异,是世界各文化中极为罕见的。任何文化都有“思想家的理想主义和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主义”的差异,有典籍中价值观(有人称之为“元典精神”)与社会现实间的差异。印度文化的典籍视人生为苦,基督教典籍视人生为罪,但为脱苦赎罪而舍弃尘世快乐,投身寺庙或隐修院的也只是少数。这就是所谓“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风斯下矣”。
但是传统中国的“儒表法里”却不同,它的表里间并不仅仅是思想家的原则与生活中的实用主义之差,“取法”与“仅得”之差,而根本就是两种原则、两种“取法”。法家并不是儒家理想原则在现实中“仅得乎中”或“风斯下矣”的结果,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体系,一种在形而上层面就与儒家截然不同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多数国人不会像韩非那样把“性恶论”理解到了连父子、夫妻之间都“不可信”,都要搞“法、术、势”的程度,但只要“仅得乎中”,也会把人性理解得十分阴暗,并进而影响到其为人行事。这与对儒家伦理的“仅得乎中”是完全不同的。汉以后法家著作传播面可能远没有享有“独尊”地位的儒家著作那样广(但在上层权力精英中法、术、势之书都是必读的),然而“百代皆行秦政制”,制度对人们行为方式的影响决不亚于典籍。
因此传统中国一直存在着法家制度文化与儒家典籍之间的明显紧张。虽然董仲舒以后儒学已多次被改造,但“表里”矛盾并没有消除。在这种矛盾下,人们说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而且两套的差异远不是“取法”与“仅得”的问题。
这种状况的第一个后果是造成传统国人的人格分裂或双重人格。这可以理解儒法之外的第三种传统即道家传统为什么如此重要。
道家思想庞杂,流变繁多,涉及宇宙论、伦理学等诸方面,其中不乏精彩,本文亦不是对其系统全面评论之作。但如果不是就道言道,而是就诸家互动形成对国人行为的综合影响而论,则道家(主要是在庄周以后的形态中)实际上是一种“思想润滑油”,具有很浓的犬儒色彩。汉人司马谈把道家归纳为“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是很准确的。道家在知与行两方面都倡导“无为”。单就“无为”而论本无所谓对错。强者对弱者“无为”可以理解为宽容,弱者对强者“无为”就沦于苟且。权力对权利“无为”意味着自由,而权利对权力“无为”则意味着奴役。思想史上有些人(如下文提到的谭嗣同)是从前一种意义上论无为的。但从后一种意义上实践“无为”的则无疑是主流。问题在于:道家恰恰是一种主要面向弱者的“贵柔”学说,这就把无为等同于苟且了。庄周曾自比“腾猿”:“其得楠梓豫章也,揽蔓其枝而王长其间,虽羿、蓬蒙不能眄睨也。及其得柘棘枳枸之间也,危行侧视,振动悼栗,此筋骨非有加急而不柔也,处势不便,未足以逞其能也。”亦即人当得势时是有为的,所谓无为,就是“处势不便,未足以逞其能”时的生存方式:“今处昏上乱相之间而欲无惫,奚可得邪?”①
这样的无为还不是苟且吗?苟且而出于无奈,亦不足责。但庄周的苟且却不自承无奈,而是把它奉为崇高境界。在这种境界中,真伪、有无、是非、善恶都可以不分,或者说都不可分:“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出于是,是亦因彼。”“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恶乎然?然于然。恶乎不然?不然于不然。……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恢诡谲怪,道通为一。”②法家指鹿为马,儒家曰此非马,则被坑矣;曰此马也,则非儒矣。而庄子曰:马亦鹿也,鹿亦马也,所谓“万物一齐”也。是故指鹿为鹿者,儒也;而指鹿为马者,尤大儒也。言“大”者何?谓其超越是非之俗见,是为“真人”、“至人”也。故曰:法家儒也,儒家法也。而儒表法里者,其旷世之大儒乎!——庄周的逻辑适足以论证如此“高尚的无耻”。
① 《庄子•外篇•山水第二十》。
② 《庄子•内篇•齐物论第二》
就这样,道家提倡“顺其自然”,以“逍遥游”的态度对待世事:“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①,把一切矛盾都化解为虚无,化解在庄生梦蝶、蝶梦庄生、似是而非、似非而是、难得糊涂、玩世不恭的态度之中。
有了这样游戏人生的态度,人们就可以在“儒表”与“法里”的巨大反差之间表现得漫不经心,以无所谓、何必较真的姿态适应那种说的一套做的另一套的生存方式。在其他文化中这样的要格分裂或双重人格恐怕要造成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甚或造成因幻灭而自杀的社会病。但在中国有了老庄的这种犬儒哲学作为“儒表”与“法里”之间的润滑剂,人们就会心安理得。因此尽管儒学是一种强调入世、有为的学说,有“内圣外王”的强烈要求,但在正常情况下,面对有霸道而无王道的现实。汉以后的历代儒者也都接受了“内圣外霸”的状态。这种就制度与典籍而言是“儒表法里”,就理念与行为而言是“内圣外霸”,就总体文化而言是儒法道三者互补的情况构成了过去两千年间、至少是在近代西学传入前的常态。
而在这样一种三元互补结构中,儒家的地位可以说是最为尴尬的:表面上它的地位最为尊崇,无论是“儒表法里”还是“儒道互补”,都以儒为首而且非儒不可,或法或道,都只是叨陪末座而已。但实际上它作为一种价值却又最为虚悬,它不像基督教价值观之于传统西方真能主宰人们的内心世界,只是受外在结构的制约才出现“取法”和“仅得”的差距。而在传统中国,不仅外在结构一直是“百代都行秦政制”,从来只有“霸道”而不见“王道”,而且内心世界也很难说真有儒家圣贤的多少地位。千百年来多少大儒都感慨“内圣”难以开“外王”,其实真正的问题是国人的“内”心本无“圣”,何以谈“外王”?
① 《庄子•杂篇•天下第三十三》。
在传统中多数情况下就“内圣”而言,儒的实际地位未必赶得上法、道,用明儒王夫之的话说:“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一般地讲,中国历史上有权者自己真正相信的是“法、术、势”,而要别人相信仁义道德。但人们并不是傻子,那些成仁取义殉道的理想主义者如东林、海瑞之类人的下场有目共睹,那个通过文字游戏挑选聪明人而对道德并无分辨力的科举制度之奥妙也人所共知,那些“操守虽清”却奴性不足,只想为万世开太平而不懂得趋炎附势的书呆子不仅多灾多难,有时还被公开批判为只知“洁己沽誉”而受惩戒①。不仅精英层熟谙“难得糊涂”,大众更长期从俗文学中接受“奸臣害忠良”的教育,得到“山中有直树,世上无直人”的启蒙,明白“识时务者为俊杰”的道理。年深日久,国人越来越聪明(鲁迅在“聪明人与傻子”的著名杂文中解释的那种聪明),“糊涂”者越来越少;同时又越来越糊涂(老子“绝圣弃智”那种意义上的糊涂),价值理性越来越萎缩。老庄的“逍遥”之道、犬儒主义和所谓“圆融通透”的行为方式大行于世,同儒家的道德说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① 雍正“朱谕”第九函,第一历史档案馆。
于是与经济上抑不抑“兼并”形成两难、导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类似①,在价值观念上便出现了“一管就假,一放就恶”的怪圈。专制王朝常以剥夺臣民自由而厉行法禁来维护“纲常名教”,以“罢黜百家”来“独尊儒术”。但“罢黜百家”只能导致假话泛滥,厉行法禁只能培养法吏人格,而法吏人格在价值观上只能导致犬儒化。法禁一旦松弛,人们便由申韩而老庄、“逍遥”地大纵其欲,从而出现礼崩乐坏、纲常扫地的局面,犬儒哲学转化为痞子行为。早就“看透了一切”的聪明人从“存天理灭人欲”的高调一变而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只转眼间事耳。
① 参见拙文:《中国经济史上的怪圈:‘抑兼并’与‘不抑兼并’》,载刘小枫、林立伟编辑:《中国近现代经济伦理的变迁》,香港中文大学出版,1998年,159—172页。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汉代在罢黜百家后,到东汉时形成了虚伪道德泛滥的第一个高峰,矫情造作、沽名钓誉的表演盛行于世。有守墓数十年的“至孝”却在墓庐中纳妾生子的,有受征召十余次而不就、以博清高之名,而私下走“权门请托”、“以位命贤”之路的,不一而足。当时流行的民谣有“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之讥。然而到汉季大乱、礼崩乐坏,“至孝”、“有道”之风即一变而为“逍遥”至极、寡廉鲜耻的“魏晋风度”,士大夫侈谈老庄,竞效犬儒,以痞相尚,社会风气腐败到了变态的程度,裸体交际、乱伦性交见怪不怪。在经济凋敝、谷帛为市、市场机制严重萎缩的背景下这一时期却连续出现鲁褒、成公绥等多人竞作《钱神论》的怪现象,称钱“为世神宝,亲爱如兄”,“钱之所在,危可使安,死可使活;钱之所去,贵可使贱,生可使杀”,“有钱可使鬼,而况于人乎”,乃至“死生无命,富贵在钱”,“天有所短,钱有所长”……①
过去曾有人称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形成的货币拜物教”。其实这个时期正是我国经济史上最典型的自给自足时代,哪有什么“商品经济发展”可言,它不过是“儒表”之下的法家强权哲学与道家犬儒哲学轮流称大、社会价值“一管就假,一放就恶”的表现罢了。人们以申韩之术待下,以老庄之道待上,以申韩之权求治,以庄周之滑处乱。在上者指鹿为马,在下者难得糊涂。而无论哪种状态下,儒家的仁义道德之说都处于尴尬状态,当然不是说它全无影响,但其影响实不可夸大,它既非万恶之源,也非百善之源。对于这种强权哲学和犬儒哲学互补式的双重挤压,儒家理想主义者们历来痛感至深。除前引王夫之外,现代著名新儒家徐复观亦有名言:
“先秦名家思想,除法家本为统治阶级立言外,最先向专制政治投降者即道家。”②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时代,尽管真正的儒家理想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血脉一直不绝如缕,到现在也仍然不失其光华。但实际上就整体而言,传统文化的主体结构与其说是“儒道互补”,不如说是尊儒表象下的“法、道互补”更确切。其特征是:以追求专制权力为中心,在强权之下唱高调,说假话。强权不及之处,则痞风大盛,道德失范,几成丛林状态。而正如经济上因乱而管、因死而放,遂使“死”、“乱”互为因果一样,在“文化”上恶欲横流成为“管”的理由,假话连台又成为“放”的依据,于是假与恶也就互为因果,形成怪圈。
这应当是传统吏治积弊的文化根源。
① 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晋文》。
② 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台湾学生书局,1983年,8页。
三、连续的历史,循环的怪圈
明亡之后,当时的一些思想家痛定思痛,从儒家立场对法家吏治提出了深刻的批判。其中除天下为公的大道理外,涉及治术的以黄宗羲的如下见解最为精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惟筐箧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①
如上所述,这种以人制人、设事防事的制衡之术也是源自人性观念上中国式的“性恶论”——犹如西方的权力制衡论源自西方传统的性恶论一般。都说儒家传统讲究人“性本善”,可是在儒表法里的中国,人们对人性的真实看法实际上更近似于韩非。
于是咱们的疑人之心与防人之法也发展到人类诸文明中如果不是惟一的、至少也是罕见的程度。在这方面人们与其从“四书五经”中、不如从更讲“大实话”、更普及也更对社会有实际影响的那些从娃娃教起的“蒙学”作品中去探寻真正的“传统”:“经典”上讲读书做官是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蒙学作品《神童诗》的大实话是“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经典”上讲性善论,而蒙学作品《增广贤文》的大实话是“知人知面不知心”、“防人之心不可无”,“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守口如瓶,防意如城”,“山中有直树,世上无直人”,“人情似纸张张薄”,“谁人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
蒙学作品是面同大众的,而统治大众的“精英”,尤其是精英中之最“精”者皇上自然决不能比大众更傻,他们的“人君南面之术”更是以极端的性恶论为基础的。欧洲中世纪的统治结构是以封主与封臣之间的层层“效忠”为原则的,于是每一级封主都似乎很放心地让效忠他的封臣在其领地内专断一切,形成那种“我主子的主子不是我的主子”的傻乎乎的制度。这在咱们的皇上看来简直太愚蠢了!“世上无直人”,朝中无忠臣。家奴总是要通奸的,于是只有把他们阉了;朝臣总是要结党营私的,于是除了靠阉奴(宦官)当特务来监视他们外还要靠身边的亲信秘书来分他们的权,形成了“内朝”(从汉之尚书直到明清的内阁、军机处)架空外朝的制度;地方官总是要割据称雄的,于是不断派中央工作组去分他们的权,形成了巡察之官架空常设之官的制度;人心莫测而必分其权,政出多门办不成事又不得不集中事权,形成了集权—分权往复循环之例。千年以来我国传统政治中的许多特色现象,如宦官专权、外戚干政等等,都与这种极端性恶论导出来的防人之术有关。
①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这种由法家式的性恶论传统产生的“分权制”愈演愈烈。分相权、分朝官之权、分外官之权,除分兵、民、财、法诸权外,在明代司法之权也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三法司”分掌,兵权则由兵部、五军都督府及非常设总兵分掌。甚至出现监察之监察、特务之特务:先设锦衣卫以监视百官,又设东厂以监视锦衣卫,再设西厂,最后又设内行厂并锦衣卫及东西厂皆归其监视之。由于皇上什么人都不相信,又什么事都想管,于是总无万全之制,事权分而复始,形成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分权循环”。
一是内外朝的循环。历代皇帝总疑心朝臣搞鬼,宰相弄奸,因而用身边的亲信秘书(内朝)分外朝之权,乃至架空外朝而取代之。然而这些原先的近侍奴才一旦权重事繁,又演变为新的“外朝”,引起皇帝的疑心。于是皇帝又另建一个秘书班子来架空之。如汉之丞相统公卿而主朝政,皇帝便培植“尚书”(原仅为管理文牍的秘书)而分其权。演变为汉以后至隋朝之尚书省,秘书已成了新的宰相,于是是唐帝又重用“同中书门下”的近臣,使其架空尚书省。到宋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或平章)又演变新的宰相并出现以他为首的外朝“中书省”,于是明代皇帝又用身边的一些“大学士”组成“内阁”来架空中书省,乃至取消丞相。然而明代后期“内阁”又已坐大,像严嵩、张居正那样的“大学士”又已从秘书变成了实际上的宰相乃至“权相”。于是清朝又出现了南书房、军机处之类的秘书班子,以架空内阁。许多史书说军机处之设“最终”解决了相权问题,其实汉武帝时的尚书之制当初不也以为是最终的解决么?若无辛亥之变,可以想见以秘书架空外朝的游戏还会周而复始地循环下去——即使有了辛亥,我们不是在60多年后又一次看到了以一个秘书班子“中央文革”架空政治局并威胁相权的事吗?
这种循环可以图示如下:
秦 汉 隋 唐 宋 元、明初 清初
外朝 三公→丞相 尚书省→尚书省 同平章事→中书省 内阁 军机处
(丞相)丨 ↗ 丨 ↗ 丨 ↗丨 ↗
内朝 内朝 同中书下 内阁 军机处
(尚书) (首辅)
二是中央巡视员与地方“诸侯”的循环。历代皇上总认为地方官居心叵测,不断派出中央代表巡行地方并授予钦差重权。于是这些中央代表便由干预地方政务发展为越俎代庖,由分诸侯之权到架空诸侯,临时的特派员成了地头蛇,又演变为新一代诸侯。而皇上又要派新的中央代表来巡视这个地盘了。如秦之郡县本为正式的地方政府,皇上不放心,到汉时设十三州刺史以巡察各郡,那时十三州本为监察责任区,刺史亦为巡行之官而非常设官。但汉末刺史权渐重,由过江龙变成了坐地虎,终于由中央代表演变为新的地方官,州也由巡查区变为郡以上的又一级行政区了。于是中央又开始担心州刺史尾大不掉,到唐代新设诸道按察使分巡各州,至宋则由“道”而“路”,又成为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区,路官(安抚使等)也由巡视官变成一方父母了。于是朝廷又疑其奸,派员到诸路“行中书省事”,亦即作为中央代表行中央特派之事。南宋陆游有“往者行省临秦中,我亦急服叨从容”①的诗句,这时“行省”还只是巡行的中书省官员而已。到元代,行省便发展成路之上的一级行政区,“行省平章”成了新的诸侯。于是新的中央特派员又来了:这就是明朝中叶的巡抚。“巡抚”者,代天子巡行安抚地方之临时差使也。其全称是“巡抚××地方都察院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有时还加兵部侍郎衔,俗称“部院”。其称呼便表明他是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或军事机构(兵部)的派出官员。然而到明末,巡抚由巡行渐变为常设,而且事权愈重,行省正式官员(布政使等)反成虚设,入清后巡抚终于又成了一省之父母官。
① 《夜观秦蜀地图》,《陆游集》,中华书局1965年,405页。
这种循环可以图示如下:
秦—西汉 东汉 唐 宋 南宋、金 元 明 清
正式地方行政 郡县→郡县→州→州 路→路 行省→布政使司 巡抚、总督
丨 ↗ 丨 ↗ 丨↗ 丨 ↗
中央巡视员 州刺史 道按察史 行中书省 巡抚、总督
三是地方分权与地方集权之循环。同样由于皇上对“诸侯”的猜疑,历代朝廷常常分割地方事权,将军事、民政、财政、司法诸权分授不同的官员并使之互不统属,各自平行隶属于中央的相应上级,以使其想到牵制。然而这样的体制往往极无效率,平时政出多门,终日扯皮,一旦有事则相互推诿,甚至造成政府职能瘫痪。于是不得不另设一首长总掌诸政,统一事权。然而这样又导致尾大不掉,威胁中央集权,不久又不得不再度分权。秦汉时的郡一级本是分权的:郡守掌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管司法与监察,“三权分立”而互不相属。然而到东汉至隋,州刺史(州牧)便大权独揽,兼统军民,自专财政与司法,俨然一方之土皇帝。于是到宋时在路一级分设帅司(安抚使)、漕司(转运使)与宪司(提点刑狱使),路下的州军又设通判以分知州知军之权,实行了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到了元代之行省,事权再度集中,行省平章为一省军民之共主,据地自雄,早在元中叶便发生了诸行省军互相攻伐的“天历之乱”,元末更酿成了行省军阀群雄割据之局。于是明鉴元弊,废行省平章之职而在一省分设三司,即隶属于中书的布政使司(藩司)掌民政,隶属于都察院的按察使司(臬司)掌刑狱,隶属于五军都督府的都指挥使司(都司)掌军政。三司分立而互不相属。然而割据之弊虽除,扯皮内耗之弊又生,到明末不得不普遍设立巡抚以统一三司的事权,入清后巡抚(以及同时增设的总督)遂成威震一方的封疆大吏,延及清末民初又成军阀割据之势……
这种循环也可以图示如下:
秦汉 东汉—唐 宋 元 明 清
郡守\ /路安抚使(帅司)\ /布政使 \
郡尉— 州刺史 —路转运使(漕司)— 行省 —按察使—— 巡抚
监御史/(州牧) \ 路提点刑狱使(宪司)/ \都指挥使/
\ /
仓司、饷司等
此外还有不少类似的循环,如政权末梢与基层自治的循环等等。历代朝廷按法家“编户齐民”的观念重视把自上而下的科层管理延伸至乡村的每个民户。但这样不仅“一管就死”,法密生乱,而且行政成本也大得难以承受。于是不得不改行基层自治,政权末梢回缩一两个层级。然而这样一来“豪强武断于乡曲”的局面又会形成,专制朝廷对社会的控制出现问题。于是又一次延伸政权末梢……秦时法家历行分异令,不许“族居”,并设置了复杂的乡、亭机构和“闾里什五”之制。那时的“乡里少吏”多是有酬职,常以并无乡土德望却强悍可用之人(如亭长刘邦就是个“亡赖”)乃至外乡籍人充任,国家定有爵级,行使的完全是官方任务。但到东汉时地方宗族兴起,里制衰亡,乡村精英成了不从上命而承民俗的“宗主”。到了北魏时为了重新控制基层,又实行“废宗主,立三长”的乡治改革,建立了邻长、里长、党长的的政权末梢组织。延至隋唐,乡里组织又逐渐乡土化自治化,于是北宋王安石又行保甲法,再次把乡里社会编制起来。此后元代的里社制、明代的里甲制直到民国年间,都为断地出现这种“政权末梢与基层自治的循环”。
这样一种以私制私、设事防事、乱极立法、法密生乱、用人而疑、疑人而用、六道轮回、循环千年的政治怪圈,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温情脉脉的理论所能解释的?应当说,这种吏治上的精巧设计在传统政治条件下确实是十分成熟、甚至是十分“现代化”的或高度“理性”的,当西方中世纪的封主与封臣间还是一片混沌的“忠诚”时,中国人早已把防人之术发展得炉火纯青了。而西方的文官制之取代贵族制,不仅时代远晚于我国的科举官僚制之取代门阀士族制,形式上也借鉴了我国科举的某些做法,而且最终也拉不下面子,没有派出大兵来一对一的盯住应考者,以防他们为“千钟粟”、“黄金屋”与“颜如玉”而偷奸耍滑。
然而这两种“性恶论”与“权力制衡”毕竟是形虽略同而质全异。法家的“性恶论”导出的是极端专制——比贵族制更专制,而近代西方的“性恶论”导出的是反专制——比贵族制更民主。法家的“权力制衡”是皇权本位的,如黄宗羲所见,以私制私、设事防事是为了“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而不允许他人染指;而近代西方的“权力制衡”是民权本位的,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为了防止独夫们垄断公共领域。前者捍卫的是神授皇权,而后者捍卫的是天赋人权。因此毫不奇怪:这两种“性恶论”、两种“权力制衡”之间的距离,比它们各自与性善论及和谐论(我国的宗法伦理与欧洲中古的恩主—附庸关系)的距离还要大得多——因此不难理解:当我们在那个“批儒扬法”的时代把儒家仁义之说与温良恭俭让的“传统”反掉之后,我们离民主与宪政却不是更近、而是更远了。
但从实用角度讲,这样的“理性化”制度却在两方面经受了世界历史中罕见的时间考验:从正方面讲,它由于高度重视行政安全而具有突出的生命力,同时它的十分复杂的分权机制虽然主要是基于政治防范,但对规范吏治、抑制官吏个人的害民行为也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两点使得这一制度从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而没有遇到真正可以取代的另外的选择,并在长时期的延续中积累了辉煌的成就。但从反面讲,这个制度内在的根本缺陷是不可解决的,因而它的延续并不是在“长治久安”,而是在上述的几重循环中实现的。而这些循环实际上是弊端长期积累后的大释放,它造成的大破坏与中国的文明成就同样惊人,两千多年的历史就是这样一次次重演这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乱极生治,治极生乱”的活剧。
四、“法道互补”的后果:行政不正义
传统吏治的首要危机就是行政不正义,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讲的“吏治腐败”。我国历史上的官吏贪污问题之严重,史学家已有大量描述,笔者无须烦引。“贪不贪,一任官,雪花银子三万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类的民谣就已反映了这一点。在传媒时代的世界诸文明中,作为意识形态,像我国的儒家这样强调为官道德修养与民本意识是十分罕见的。作为制度安排,像法家这样把官场监督防范搞得如此严密也是罕见的,然而为什么贪风仍然不止?历史上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连“剥皮实草”这样的酷法也大量使用,不仅官场上层层设防,还授权老百姓举报、乃至自行扭送贪官污吏进京治罪。几次大案如郭桓案、空印案的株连动辄上万计。然而贪官却越杀越多。朱元璋最后也不得不自认失败。这又为什么?
原因就在于“儒表法里”体制在文化价值上与制度上都存在缺陷,使得儒家的道德防线与法家的严刑峻法对吏治的正面作用都大打了折扣。
如前所述,法家的价值观本身是排斥不怕死不爱钱的“清官”价值的。它不仅不相信人可以不利己(这一点它与西方的“性恶论”相似),而且事实上认为不利己的人是有害的(这一点是西方的“性恶论”没有的)。于是传统政治中一直就有诱人追求利禄享受以权谋私而放弃道德自律的机制。前面说过的萧何故意“表现”腐败以释刘邦之疑和赵匡胤公开劝谕诸臣及时行乐而放弃政治抱负,绝不是孤立的例子。明代成祖朱棣为防止宗室中有人像他那样“胸有大志”,也是一面公开鼓励他们腐化作乐,一面严密防范他们参与政事。所谓“饮醇酒,近妇人,即为贤王”。清初统治者曾经重用前朝声名狼藉的阉党和半年之内背明投闯、背闯投清并与南明也曾讨价还价的冯铨、孙之獬辈而处死言谈触忌但明知其忠于清的陈名夏等。其实,早在先秦时就有这样的故事:
晏子治东阿,三年,景公召而数之曰:“吾以子为可,而使子治东阿,今子治而乱,子退而自察也,寡人将大诛于子。”晏子对曰:“臣请改道易行而治东阿,三年不治,臣请死之。”景公许之。于是明年上计,景公迎而贺之曰:“甚善矣,子之治东阿也。”晏子对曰:“前臣之治东阿也,属托不行,货赂不至,陂池之鱼,以利贫民。当此之时,民无饥者,君反以罪臣。今臣后之治东阿也,属托行,货赂至,并重赋敛,仓库少内,便事左右。陂池之鱼,入于权家。当此之时,饥者过半矣,君乃反迎而贺臣。臣愚,不能复东阿,愿乞骸骨,避贤者之路。”再拜便辟①。
晏子治理东阿的前三年,廉洁奉公,百姓获利,却遭君主严厉处分,第四年徇私纳贿,欺上媚下,君主反而大加奖赏。有人分析这个故事时认为原因在于受仁政之惠的老百姓没有发言权,而受恶政之利的权贵垄断了信息通道,因而君主得到了错误的信息。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假如君主知道真相,他就能奖廉惩贪吗?从儒家看应当是的,因为民为邦本。但如果法家来看待此事,他很可能怀疑你“洁己沽誉”、“市恩于民以彰君非”。这个逻辑十分明白:虽然在理想状态下我、君(上司)、民(下属)三者利益应当一致,但倘若三者不幸有悖又当如何?儒家(无论实际做不做得到起码理想如此)从“从道不从君”、“民贵君轻”的观念出发认为当舍己为民不惜违君②,法家却认为绝对应当为君违民。然而实际上法家从性恶论出发又并不相信官吏会舍己为君(如同不相信他们会舍己为民),只认定他们是利己而为君用,因而“为君违民”在逻辑上就只能理解为为己害民。为己害民既是理所当然,“不畏重诛不利重赏”的清流又被视为“无益”有害,“儒表法里”对吏德的影响由此不难想见。
儒家相信道德说教忽视制度防范,并且推崇小圈子和“特殊主义”,这当然不利于改善吏治。法家针对性地强调分权、监视等制度并且以普遍主义打破小圈子,这本来似乎应当有利于行政正义的。但是如上所述,法家这两个政策的出发点却并不是行政正义而是行政安全。这就决定了那些制度设置和普遍性原则不仅对奖廉惩贪作用有限,而且还有反作用。
就以监督机制而言,我国古代的官场监督机制应当说是各大传统文明中最发达的。不但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监督机关,有大批常驻的或巡视的监督人员,许多朝代还热衷于发展秘密监督系统即所谓“特务政治”,如明代的锦衣卫与东西厂等。但是这些监督第一是为了行政安全,而不是为了行政正义,第二它主要以政代官、而不是以事务官作为监督对象。而我们知道,现代政治中的机构监督主要是针对受雇于国家的事务官(公务员)的,至于受权于民的政务官则主要靠社会(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因为你对老百姓如何,老百姓自然最有发言权。掌权人的权力是选民给的,选民自然要监督他如何行使权力。而职业性办事员是国家考查雇用的,雇主自然要负监督之责。
① 《晏子春秋》卷七,《晏子再治东阿上计景公迎贺晏子辞第二十》。
② 《荀子•臣道》对此讲得最透:“从命而不利君谓之谄;逆命而利君谓之忠”。“不恤君之荣辱,不恤国之臧否,偷合苟容以持禄养交而己耳,谓之国贼。君有过谋过事,将危国家陨社稷之惧也;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有能比知同力,率群臣百吏而相与强君矫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遂以解国之大患,除国之大害,成于尊君安国,谓之辅;有能抗君之命,窃君之重,反君之事,以安国之危,除君之辱,功伐足以成国之大利,谓之拂。故谏争辅拂之人,社稷之臣也。”“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这里讲的当然还是忠君爱国之道而不是什么现代民权对君权的制约,但“辅君”辅到了“率群臣百吏而相与强君矫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的地步,“拂君”拂到了“抗君之命,窃君之重,反君之事”的地步,也真叫人叹为观止了。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专制君主能容忍这种“谏争辅拂之人”。而作为荀子后学的韩非、李斯之流按荀子的这种观点看,又何止“谓之国贼”而已!
传统中国则正好相反,对衙门办事人员即所谓“吏”的监督几乎空白,因为他们的贪廉一般来说很少威胁皇权,制度设计就很少考虑治吏的问题,甚至往往造成“官”受制于“吏”的状况。例如拥兵大将需要巴结、贿赂兵部书吏,否则军功就报不上去等等。而对“官”的监视却很严密,有时到了动辄掣肘的地步。但这些监视主要是防止你尾大不掉于皇权不利,却并不很关心你对百姓如何。因此这样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正义的作用有限。不但如此,这种监督往往就是腐败之源,监督者受贿问题历来是传统吏治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御史出巡,地方官争相巴结;厂卫纳贿,科道受托;台垣稽察之职皆成肥差。叠床架屋互相掣肘的监督机制不但未收澄清吏治之效,反而增添无数创收机会。正如有识之士所言:“察弊适以滋弊”也①。究其根源,缺少社会监督之一块,“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的确是很难解决的。
其次是回避制。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明清愈益完善。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本省外县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为官,任职地距离本人原籍在500里内也在禁例,有的朝代不仅回避原籍,还要回避寄居地、居止处、自家和妻家田产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县太爷之外的其他“县直干部”(县丞、典史、主簿等)虽没有那么严格,但也尽量实行回避原则,只有管教育的“学官”规定可用本地人——但这种“教化之官”实际权势是很小的。在这套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①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遣大臣考察官吏》。
回避制的优点是明显的。在隋唐以前回避尚未成为定制,官员多来自本地,却不受本地民意的制约,年深日久,形成牢不可破的“关系网”,互相“提携”,近亲繁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上枉国法,下干民怨。回避制下这些弊端可以大为减少①。
① 关于回避制的演变,明人谢肇淛概括最精:“唐宋以前不禁本地人为官,如朱买臣即为会稽太守。宋时蔡君谟,莆人而三仕于闽。我国家惟武弁及广文不禁,其外则土官与曲阜令耳。……永乐中邵圯以浙人巡按两浙,则知国初尚无此禁也。南赣开府,兼制闽广,然蒙慎以广人,余从祖杰以闽人,皆尝为之。蒙不知云何,从祖当时已有称不便者。一二骄恣家奴挟势不避监司矣。不如引嫌之为愈也。又河道总督制及浙西,而潘季驯以浙西人为之,每行文于监司守令,常有格不行者。古法之不可行之于今,此其一端也。”(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
不过这样的体制又有另外的毛病:它虽强化了中央集权,却严重压抑了地方自治活力:贯彻了朝廷旨意,但并未考虑民权民心与百姓利益,因此它能减少瞒上却不能减少欺下。而它的弊端积重难返后也会导致严重后果。因为这种制度下官员完全对上负责,就特别容易出现“酷吏”,而回避、轮换制下官员没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的限制,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为官一任,刮了地皮走人,“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甚至为了哗上取宠、显示政绩以求早日升适,还会匿灾不报、冒歉为丰、苛征钱粮、虐民媚上,招致严重后果。同时由于“流官”难以熟悉地方事务,导致胥吏弄权。而胥吏恰恰是不经科举考试凭关系录用的,素质很差。于是胥吏的舞弊便使得“土官”枉法之害未除,“流官”酷法之害又加之。明清两代我国一些地区“改土归流”后往往吏治更坏,导致保守的土官势力借此煽起叛乱①,就是这个缘故。
与回避制类似,科举制本是我国传统政治制度中又一项积极的遗产,如前所述,它对西方近代文官制度曾有启示作用。用科举制取代推荐、考察制(察举征辟制),全国士子都摆脱一切血缘、地缘、业缘、教缘关系,以个人身份直接受中央政府的制度化“智力测验”,以达到“天下英雄尽入彀中”的效果,这的确是一大创造。科举制是一种极为典型的“儒表法里”之制,即所谓“表面上是吏的儒化,实质是儒的吏化”。汉隋间盛行基于儒家性善论与“伦理中心主义”的效忠—信任型官制,即由德高望重的地方元老(朝廷相信他们会出以公心)向中央政府推荐道德楷模(“孝廉”、“贤良方正”、“至孝”、“有道”等等)为官的察举征辟和中正官之制。到宋以后这种信任已经荡然无存,察举之制也为朝廷直接通过排除任何人际关系的智力测验(不是道德测验!)而控制天下能人(不是贤人!)的办法取代了。这就是科举——据说相信性恶论的西方人直到19世纪以后才向我们学会了这种方法并赖以建立文官制,从而改变了他们对人际忠诚的傻帽式的轻信。
① 如雍正年间云南镇沅府、威远厅改流后,流官即行丈田加赋,“山陬水湿,寸寸而丈量之,”“三月为期,照亩上价;逾期不上,入官变卖。”又乘机勒索,“暴虐夷庶”,“踢打众民,今日要草料,明日要柴薪,每日谢银四五钱”,结果土民“激发思变”,拥戴土司攻破府城。(魏源:《圣武记》卷七)又如普洱改流后,流官对茶叶实行垄断,“私相买卖者罪之”,而官府则“短价强买”,“百斤之价,只得其半”,加之“兵差络绎于道”,“文官责之以贡茶,武官挟之以生息”,把土民搜刮得“酒不待熟,鸡不成蛋”。于是土千户集众造反,蔓延普洱、思茅、元江等地达三年之久(王崧:《云南备征志》卷十七,《云南事略》)。当时此类事件很多。参见马曜(主编):《云南各族古代史略》,云南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177—180页。
无怪乎科举考试虽然以儒家经典为题库、为标准答案,但从朱熹直到黄宗羲的历代大儒都对它批评甚厉,不少人主张“择贤以久任中外之官;罢科举而行乡试举里选”①。尤其宋明之间科举本身经历了从偏重“策论”到专重八股的过程,而越来越成为一种形式化、标准化的记忆力测验、文字技巧测验乃至书法测验,并成为谋取官禄富贵的门径后,它不仅距离经世致用的治国知识越来越远,距离儒家修身养性的道德教化之学也越来越远了。顾炎武曾痛言“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廿一史废”,把八股对儒学的损害比之于焚书坑儒②。黄宗羲认为科举“别是法门,而非儒者之所与也”③,为否定科举他甚至主张恢复“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④!清朝乾隆皇帝也指出:“科名声利之习,深入人心积习难返,士子所为汲汲皇皇者,惟是之求,而未尝有志于圣贤之道。”⑤梁启超举例说:四书五经在科举中“为考试之题目耳,制艺之取材耳,于经无与也,于教无与也”,而像《礼经》这样重要的儒家典籍,由于官方不用为考题,几乎已被士人遗忘。这还谈得到什么信仰?西方人难道会把《圣经》当敲门砖,可以考出高官厚禄就看看、不考就不看了?这样的做法不改变,“吾恐二十年以后,孔子之教将绝于天壤,此则可为痛哭者也”⑥
① 《宋史》卷四百七《杨简传》。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
③ 黄宗羲:《南雷文定后集》卷三,《赠编修弁玉吴墓志铭》。
④ 《明夷待访录》。
⑤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0九九。
⑥ 梁启超:《学校总论》,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931—932页。
总之正如当代的新儒家指出的:“科举在事势上只能着眼于文字,文字与一个人的义行名节无关,这便使士大夫和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脱节,使知识分子对文化无真正的责任感。……文字的好坏,要揣摩朝廷的好恶,与社会清议无关,这便使士大夫一面在精神上乃至在形式上完全弃置乡里于不顾,完全与现实的社会脱节,更使其浮游无根。……科举考试都是‘投牒自进’,破坏士大夫的廉耻,使士大夫日趋于卑贱,日安于卑贱,把士与政治的关系,简化为一单纯的利禄之门,把读书的事情,简化为单纯的利禄的工具。”①有人把这种状况称之为“科举之非儒家化”②,然而,科举制那种“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些法度律之的普遍主义,那种使士人“完全弃置乡里于不顾”的做法,对于打破儒家的小圈子传统却有重大的作用;那种使士人脱离“社会清议”、一味“揣摩朝廷的好恶”的做法更是培养法家的理想中“利重赏畏重诛”的“有益之臣”的绝妙途径,亦即“儒的吏化”之途径。因此所谓科举的“非儒家化”,实际上就是科举的法家化。
① 徐复观:《学术与政治之间•甲集》,(台湾)中央书局1956年版,144页。
② 干春松:《制度与儒家的解体(1895—191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69页。
其实唐太宗早就坦率地讲过科举之妙在于“天下英雄(不是天下善人或天下忠孝之人)入吾彀中”。而今人也已指出那种设计奇巧的八股程式意在测验人的智力(记忆力与文字游戏技巧)①,至于你的信仰与道德并不是这种测验所真正关心的因素,那些批评八股考试墨守儒家思想的人自己倒是太迂太夫子气了!
科举应试者都是以个人身份、脱离家族、村社与其他小共同体背景而直接面对朝廷的测验并接受浩荡皇恩的。而朝廷也不因其应“圣贤”之试而信其贤,宁可以小人之心度之,把科场防弊之制设计得严密如同防范狱中之囚:“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更有“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弥封糊名,严隔内外,“试官入院,辄封钥门户”②。如今的高考、西方的文官考试,哪里会有这般景象?我们看看清人徐松的《登科记考》:在他眼里的科举是“牢笼群有,囊括九流”,盗贼如苏涣,和尚如高智周,道士如吉中孚,“无流品之别”,纷纷“献艺输能(不是献忠输诚!),擅场中的”而金榜题名③。什么伦理中心,什么泛道德主义和性善论,咱只是说说罢了,只有那少不更事的洋鬼子才会信以为真哩。
① 参见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180—214页。
② 《明史》卷七0,《选举二》。
③ 徐松:《登科记考》叙,中华书局,1984年,上册,第1页。
于是在这一千年里我们的防人之法愈来愈密。科场之防密到派个兵看守每个考生的地步,官场之防严到本省人不许在本省为官的地步。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朝廷也常持以怀疑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的依附关系。“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治之至也。” ①法家和道家虽然在“有为”还是“无为”上存在对立,韩非的上述主张倒是与老子“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相一致。
甚至对儒家理论上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像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别看朝廷常给累世同堂的“义门”赐匾立坊,那只是这些大家族实际上罕如珠玑。一旦“义门”真的多起来就是另一回事了。明清间方孝标的《钝斋文选》记载了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②。清代一些地方官府也曾“毁祠追谱”,压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是表里并存的③。
① 《韩非子•有度》。
② 方孝标:《钝斋文选》卷六,《杂说》。
③ 参见拙文:《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迷”》,载《天平集》,新华出版社1996年,199—213页。
五、“法道互补”与儒的“吏化”和“痞化”
我们已经分析过:儒家的道德自律有利于澄清吏治,但它的小圈子倾向则助长吏治腐败。相反地,包括科举制在内的“儒表法里”则在这两个方面都抵消了儒家的影响。它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儒家的道德自律,造就了一大批缺少“廉耻”、一心奔竞“利禄之门”、不择手段追求“黄金屋”“千钟粟”和“颜如玉”的庸吏、墨吏,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小圈子政治的弊端,不仅保持了大一统的延续,而且使裙带式、乡党式的“关系学”腐败受到限制。
但总体上看,它的前一种作用更突出,尤其在晚近的明清时代和王朝的末期更是如此。我们知道,科举制好的一面是打破身份限制,提供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机会,坏的一面是科举时代的教育完全是一种高投入的应试技巧训练(不仅不是知识教育,甚至也不是道德教育),当时没有完整的公共教育体系,教育功能主要由家庭(或家族)承担,从入馆求师到赴省赴京考试都需大量投资,而所学除应试为官外并无其他谋生用途,这就势必产生强大的激励,使人一心从官场上获取最大限度利益以收回投资,得到“利润”。这种激励就是大批贪官污吏的重要产生机制。
而这种机制又由于两个原因被放大了:一是当时官吏正式待遇方面的低薪制,不靠各种“陋规”的清官很难生存。这一点很多著述都曾指出,兹不复赘。
二是我国古代财政制度下“强干弱支”传统造成的“加派”激励。如今有人说,现代国家财政的特点之一是中央财政在国家财政中所占比重远远大于传统国家。这个说法对中国恐怕不适用。在自古就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帝制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率”是否低于现代国家大有疑问①。“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则一般都高于现代国家。尤其在历代王朝末世除少数例外(例如东汉晚期的确是朝廷“汲取能力”萎缩、“官负人债数十亿万”的时代),一般都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很高的时期,正是在朝廷横征暴敛不仅使百姓遭殃,连地方官也对中央失去耐性的情况下发生了王朝崩溃和社会爆炸。
以明代为例,明中叶政治相对最清明的弘治年间全国征收夏税秋粮米麦共计26 799. 3万石,其中“起运”(上缴中央户部)1 503.4万石,占56%;“存留”(地方政府支配)1 176.4万石,仅占44%②。此后中央所占比重一直有上升趋势。万历六年全国夏税秋粮共2 663.8万石,其中起运1 528.7万石,占57.4%;存留1 135.1万石,仅占42.6%③。这个“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已经比绝大多数现代发达国家高出不少了。到明末“三饷加派”风起,这些加派都属于中央财政,从而使中央收入在全国财政盘子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大幅度升高,用黄宗羲的话说,达到“天下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而解运京师者十之九”④的地步。试问当今哪上发达国家中央财政的比重能高到如此程度?而明朝也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崩溃了。
① 的确有来源于国外汉学界的说法,以史籍中记载的“正供钱粮”为据,说传统中国的农民负担比前近代欧洲农民轻得多,但正如前所述,杂派远高于“正供”在古代中国是常见现象,所以这个说法不可信。
② 邹泉:《古今经世格要》卷六,《食货格》。
③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375页引张学颜:《万历会计录》。
④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清代财政的中央集权程度更甚于明。清廷初建时为发安定人心,除总体上标榜轻徭薄赋外,还规定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与地方应各拿50%,即所谓“顺治初年,钱粮起、存相半”①。但实际上中央所拿远远超过此数。在清前期和平时代的康熙二十四年、雍正二年与乾隆十八年,全国各征收地丁钱粮2 819万两、3 028万两和3 013.3万两,其中起运部分分别占77.82%、76.79%、78.77%②。到清中叶嘉庆年间,全国地丁钱粮正供加耗羡总数中起运部分增至81.56%,而清廷由此转向衰败。延至清末,这个比率更上升到光绪年间的85.65%③——这与黄宗羲所讲的明末情况如出一辙——而清廷也就走向灭亡了。
这样的机制一直延续到清以后。民国政府在抗战前,中央财政收入主要靠关盐统三税,田赋则划归各省财政,田赋附加一般划归县财政支配。抗战爆发后,政府首先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就是把田赋收入收归中央财政,并加强了中央对国统区田赋之外的人国物力资源的“汲取”力度,为此任用大批素质不良人员扩充乡村政权末梢。这虽然有战时经济可以理解的原因,但它对国民党政权与地方、与民间尤其是与农民关系的加速恶化,实有重要影响。熟悉土改情况的人都知道,那时发动农民诉苦时,农民绝大部分的控诉通常并非冲着地租剥削,而是冲着国民党的苛捐杂税、拉丁派款和乡村保甲人员的为非作歹。
① (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八
②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424—425页。
③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426—427页。
当然,以上统计都是就合法财政收入而言,如果考虑到非法横征,则中央政府在全国财源中拿走的不太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比重。其实即使合法财政收入百分之百都被“起运”了,有权可用的地方官也不会饿死,甚至可能不会比以前少拿。但这在绝对量上决不意味着中央拿的没有那么多,而只意味着地方上拿的远不止那么些。换言之,这更表明农民实际负担因“强干弱枝”而增加的程度常常超出中央政府的预想。可以相信历代统治者无论贤暴明昏,大概都不至于故意虐民取乐,拿自己的江山社稷开玩笑,他们通常只是认为朝廷多拿一点,地方少拿一点,百姓总的负担不会增加多少——很可能他们听到的汇报也是这样。然而常识告诉我们,朝廷的“汲取”本身需要支付成本。皇上不可能派千千万万的钦差直接面对民众,朝廷的收入终归是要由地方机构来征收的。而地方机构与朝廷一样作为利益单位也有“经济人”属性,趋向于在权力所受到的制约边界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朝廷征收的越多,越需要更多的“国家经济人”,或授予地方上更多的“国家经济”权,而在纳税人权利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更为强化的国家经济权也更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益。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耗羡之类的合法加派都几乎“起运”一空,就很难不对地方上那些经济人的另行“创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之弊愈演愈烈。
因此“起运”虽非“横征”的根本原因,但“存留”不足在许多情况下的确促成了“横征”的泛滥。明清时代许多有识之论谈到了这一点:
“存留以供本地之用,一或不敷……俸无所出,何以惩官之贪?……食无所资,何以禁吏之蠹?”①
“存留款项尽行裁减,由是州县掣肘,贪墨无忌,私派公行,不可救止,百弊皆起于此。”②
“存留钱粮原留为地方之用,裁一分则少一分,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间,且不肖有司因以为利,是又重增无限之苦累矣。”③
起运太多存留不足,还导致借款上缴、挪移他费、转圈财政、弄虚作假等混乱现象。清初户部尚书就曾报告说:“势必欲挪移供应”④。就连康熙皇帝也看到:一切存留款项尽数解部,导致“州县有司无纤毫余剩可以动支,因而挪移正项,此乃亏空之大根源也”。他指出,当时名义财政收入很高而实际可用财力却不足的所谓“亏空”现象,官吏贪污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奇怪的是:“地方有清正之督抚,而所属官员亏空更多,则又何说?”康熙认为原因就在于这些“清正”官员办理“起运”太积极,以至于借款上缴、挪移他费,形成转圈财政即账面收入甚多而实际财力匮乏的大弊,他强调此弊对财政的危害有甚于贪污⑤。
① 顺治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题本,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② 陆陇其:《切问斋文抄》卷十六,《灵寿条陈时务》。
③ 蒋良骐:《东华录》卷九。
④ 顺治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车克题本,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⑤ 蒋良骐:《东华录》卷二十一。
总之,本来官吏低薪就容易刺激贪污,加之地方合法财政尽被中央收走,如果不靠非法横征,连这点低薪也未必能发得出来。而加派既然反正已是乱来,自然是能多征就不会少征。低薪惩廉,横征奖贪,加上“儒表法里”之下的道德防线破裂,官吏欲廉而不贪,其可得乎?
六、“法道互补”的危机:行政不安全
传统吏治危机的第二个表现是行政无效率,这主要是“以私制私,设事防事”的事权分割不当造成的。这里姑略不论。
而传统吏治危机的最严重问题则是行政不安全。如前所说,传统法家吏治思想、乃至后世“儒表法里”的吏治实践都是以行政安全至上为圭臬的。它们也的确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比传统时代的其他安排更能保障行政安全。我国主要王朝一般都有比较长的太平岁月,即所谓“治世”,在这个时期,政治秩序比例如欧洲中世纪的一般状况要好得多,中国传统文明的成就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创造的。
但是这样的“治世”通行的不是解决矛盾而是延缓矛盾的机制,一般是社会矛盾的积累时期。而积累到临界点后一旦爆发,“行政安全至上”很快就转化为极端的行政不安全。“国破”意味着“家亡”,便成为中国传统时代的突出特点。
原来,法道互补传统中的君权虽然极端专制,却并不神圣。中国文化中缺少一些文化中突出的那种“神圣家族”,历代帝王虽然也声称受命于天,但王权神圣的观念在中国比基督教、穆斯林国家乃至日本这样的神道国家都淡漠得多。事实上中国文化中所谓受命于天的“天”也不是、至少不完全是超越性的宗教概念,而带有浓厚的世俗色彩。“天人合一”、“天听自我民听”,“天”更多的是此岸而不是彼岸的东西,“天意”常常被解释为人心、民意。所谓“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①;“文、武创业,顺天应人”②;“赵氏既昌,合当顺人应天”③;“应天顺人,以定大业”④;“应天顺民,拨乱夷世”⑤;“应天顺民,君临宇内”⑥;诸如此类的说法,主要都不是把君主当成彼岸上帝的代表、而是当成此岸的“人民领袖”来描绘的。君主如果不能以德(真正的或表演出来而又能够哄得住人的)服人,就只能以“法、术、势”服人。在君主并无真德(这是多数情况)时,前者依赖于人们的愚昧,后者依赖于人们的犬儒,但两者其实都不依赖于超越性信仰和对彼岸世界的敬畏。
对此,儒法诸家都说的十分明白。原初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实际上把君臣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君不君则臣也就可以不臣。因此“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其君”,“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黄宗羲的思想就是对这种观念的发展。而像朱元璋那样的皇帝对这种观念则恨之入骨,朱曾删改《孟子》,并恨恨地宣称孟子如生此世也该灭族。清代雍正帝的类似言论也十分典型。法家是坚决反对儒家“民本”思想的,他们主张君不君时,臣也不许不臣。但作为性恶论者,法家实际上也并不相信君臣关系中有什么信仰、忠诚可言。前引韩非关于“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之类的思想就是证明。
① 《周易•革》。
② 陈子昂:《陈拾遗集•谏政理书》。
③ 杨梓:《忠义士豫让吞炭》,《元明杂剧》本。
④ 李德裕:《会昌一品集•项王亭赋》
⑤ 应晹:《魏应德琏集•文质论》
⑥ 《隋书•庞晃传》
可见,儒法两家实际上都看到君臣关系的不稳定和缺少神圣性的支持。纯儒如黄宗羲者认为君臣不能类比父子,而法家如韩非则认为连父子也不可互信。纯儒认为君贤才能指望臣忠,而法家认为只有靠法、术、势的威胁臣才能畏服于君。为给君权增添一些神性,汉以后的“法儒”借助于阴阳家,从五行相生相克之说中推导出君权的天命依据。从汉代谶纬之学大兴,直到明清之际水德(清)代火德(明)之说,都不离这一窠臼。对于阴阳五行之说,贬者斥之为巫魅迷信,褒者谓含有“科学”成分,但巫魅迷信也好,科学萌芽也罢,都不是宗教,缺乏终极关怀的内核。因此以五行相生相克来解释其缘由的君权虽然很有些神秘,但并不怎么神圣;它可能令人恐惧,但却并不令人敬畏。
这就导致中国传统君权的一种千年悖论:一方面君权专制的力量之强大、组织之严密、制度设计之殚精竭虑都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奇怪,另一方面那既不神圣又不令人敬畏的宝座人人想坐,以至觊觎皇位者之多也是人类诸文明中罕见的。不仅皇族、外戚、权臣军阀等显贵中不乏觊觎者,垄上耕夫也有“鸿鹄之志”,市井无赖也想“杀到东京夺了鸟位”。所谓天下如产业,君主得而私,而“人之欲得产业,谁不如我”,“市井之间,人人可欲”①。有道是:“皇帝轮流做,如今到我家。”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的一个突出特点。反过来说,也正是因为觊觎皇位者之多,使“法不得不密”,性恶论、防人之术与法道互补的传统也日益强化。二者互为因果,形成了又一个怪圈。
从古埃及直到后来的欧洲、日本诸国都没有造反的民众争当君主的,俄罗斯历史上的哥萨克造反者如拉辛、普加乔夫等倒是想夺权,但也不敢否认罗曼诺夫王朝的正统,只能冒名顶替,求为混珠之鱼目而已。甚至我国藏、傣、彝和维吾尔等民族的土司制或神王制下,也没有下层民众造反称王的现象。然而在汉族传统中,上下各阶层都不乏做皇帝梦者。秦始皇时代一方面专制的酷烈以“暴秦”著名,另一方面平民陈胜心目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贵族项羽更想着“彼可取而代之也”。一旦“法、术、势”的堤防溃决,就如曹操所言:“不知几人称帝,几人称王”矣。从这点上看,我们倒是有极为悠久的“平等”传统。但这不是人人平等相待的传统,而是在丛林法则下“平等地”争夺奴役他人之权力的传统。“成者王侯败者贼”(又有“成王败寇”、“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等说法)就是人们对这种“平等竞争”的描述。在这种观念中除了“成败”之外“王”与“贼”就没有其他区别。这样的“平等”与支持君主立宪的那种“平等”可以说刚好相反:在后者,个人之间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奴役谁;但代表共同体的象征资格却专属于某个“德高望重”的家族,不是谁都可以竞争的。而在前者,这种象征资格因缺少神圣性而成为众人“平等”争夺的对象,但个人之间全无基本人权平等可言,取得共同体象征资格者因而可以奴役每一个人。
这样我们也就知道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早在辛亥革命中就成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另一方面千年怪圈在此之后仍然延续。如今有人责怪辛亥革命太激进太反传统了,他们认为君主立宪才适合国情顺应传统。其实,辛亥的局面完全可以用传统逻辑来解释,倒是君主立宪与我们的真实传统严重相悖。试观英、日等君主立宪成功的国家,传统上王室不仅没有我们的这般专制,而且更重要的是远比我们的更受敬畏。不说是“万世一系”,但起码没有“市井之间人人可欲”。即使在自由平等之说盛行的今天,即使是激进的左派执政,人们也还尊敬王室(正如即使是保守的右派执政,也还尊敬工会)。而我们那神秘却不神圣、令人恐惧却不敬畏的传统王朝,本身就有“汤武革命”的传统周期。清朝至辛亥已历时260多年,即使无西学传入,也是“气数”该尽了。若无西学影响,也会改朝换代。有了西学影响,清朝之后便不再有新王朝,尽管仍然有专制,但若还打清朝旗号,这本身就已违反传统了!我们已经看到,在真实的传统中,国人之所以尊崇君主,与其说是基于对纲常名教的信仰,不如说主要是慑于“法、术、势”。因此立宪制度下失去了法、术、势的“虚君”是很难得到英、日等立宪君主所受到的尊重的。那些国家在近代立宪制度之前的历史上就常有不掌握实权的“虚君”,也形成了尊重虚君的传统。而我们历史上的君主一旦大权旁落,哪怕是旁落到至亲如母(如唐之武则天)、弟(如宋太祖之于赵光义)、岳父(如西汉末之王莽)、外祖父(如北周末的杨坚)之手,便难免性命之虞。所以我们的皇帝要么是“实君”,要么是命运悲惨的废君,而“虚君”比共和离“传统”更远。废清皇室在民初还能保有一定地位而没有落入墙倒众人推的没顶之灾,从历史上看已属难得了。
要之,法道互补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的专制传统。而儒家价值并不支持虚君制,它除了导出众所周知的“贤君”、“王道”理念外,与共和的距离也并不比与君主立宪的距离大。所以我国在受到西方影响后成为亚洲第一个共和国而没有走上君主立宪之路,是毫不奇怪的。如果说共和理想在政治上显得很激进,那么它在“文化”上倒似乎很“保守”。它的很多内容可以在传统儒家价值(即原始儒家所代表的、与法道互补的传统主流体制相对的一支非主流传统)中找到支持。可见传统吏治本身存在着行政安全至上和极度不安全互为因果的悖论。它与我国历史上“治极生乱,乱极生治”、“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状况是对应的。那种把清亡后出现混乱局面简单归结为“西化”与“激进”所致的看法是肤浅的:如果清亡后的混乱是因为西化,那以前的历代王朝灭亡时产生的混乱又是为何?换言之,清亡后的乱世究竟有几分是现代化“欲速则不达”的结果,几分只是“治乱循环”传统怪圈的一环?
①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七、法儒、道儒与纯儒:非主流儒家对“法道互补”的拒斥
中国思想史上久有关于儒家民本观念与近代民主观念之关系的争论。主流的观点似乎是强调两者之异。的确,指出两者之异并不困难,“民本派”儒家价值本质上还是“从道不从君”,以道德抗衡强权,这与现代宪政民主以权利抗衡权力的本质确有不同。“民本派”儒家社会本质上是以小共同体自治抗衡大共同体本位,这与现代自由民主以个人本位抗衡共同体本位也确有区别。“从道不从君”虽然可以支持反抗昏君暴君,但以道德排斥权利本身就可能导致“道德专政”、“以理杀人”。张扬小共同体固然会给社会带来某种多元性,但依然以身份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传统小共同体过分扩张,虽然可能瓦解君权,却未必能培植民权。结果或者导致遍地“土围子”的乱局,或者通过“提三尺剑,化家为国”走过又一轮循环。
正因为如此,儒家本身即使再“民本”、再“原教旨”,也无法抗拒“法道互补”的主流,无法跳出强权与犬儒的怪圈。而儒家本身的宗法性却使她很容易被强权与犬儒所强奸,自秦以后纯儒几绝,而世儒基本上被同化为“法儒”(有为之儒)与“道儒”(无为之儒)两大支。秦以来思想分野的主流,有人说是儒、道(或曰佛老)之歧,有人说是儒、法之争,其实在我看来不如说是“法儒”与“道儒”的争斗与互补。
例如在经济思想上,法儒的“抑兼并”主张与道儒的“不抑兼并”之争就成了两千年来的奇观。尽管有人常比之如西方经济思想中的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放任主义两大传统,但不幸的是,历史上如果说“抑兼并”往往导致“国富民穷”的话,“不抑兼并”的结果则通常是“今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①。“抑兼并”者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不抑兼并”者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肆行聚敛。“抑兼并”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不言而喻,真正自由竞争的民间经济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而这两种政策走到后来都有可能加剧由治而乱的王朝危机。
实际上,无论是“抑兼并”旗号下的国家对民设禁,还是“不抑兼并”旗号下的权贵侵民谋私,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权力统治财产”、“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因此二者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历史上权贵之兼并平民,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针对平民富人的“抑兼并”之举来实现的,梁启超在王安石的“抑兼并”中看到了“国家自为兼并”,自为不易之论。但其实在司马光一派的“不抑兼并”中又何难发现针对平民的“抑兼并”成分?于是国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社会保障。“法儒”中出不了凯恩斯,正如“道儒”中出不了亚当•斯密;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不成“自由市场”,也就成了千年不变之局。
① 《明史》卷二二六《丘舜传》。
但是尽管如此,法儒与道儒之外的民本派儒家在不绝如缕之中仍然是有活力的。它与现代民主思想固然有上述之异,但这种不同在所谓的“西方民主”内部并不见得更小。古希腊的民主与现代民主、卢梭式的民主与洛克式的民主之间的差异乃至对立,人所共知,无论“激进”的雅各宾式民主还是“保守”的魏玛式民主也都曾转化为暴政。相比之下,我们不应该对古人过于苛责,而应当重视他们的遗产。
在这其中,对法儒、道儒都持批判态度的民本之儒尤其值得重视。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明清之际一些学者堪为典型。如前所述,正是他们对“上好申韩,下必佛老”的法道互补进行了抨击。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之后,这些经历“天崩地拆”惨变的大儒们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顾炎武提出以“众治”取代“独治”,王夫之要求“不以天下私一人”,而唐甄的“凡为帝王者皆贼也”、黄宗羲的“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更是惊世骇俗。尤其是黄宗羲,他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举凡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经济上的田制与赋役之制,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猛烈抨击“为人君者”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他们“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做尽了坏事。黄宗羲反对儒表法里传统中以“忠孝”、“君父”、“臣子”并提之说,更仇视那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法家逻辑,他认为“臣不与子并称”,君不可与父并事,忠也不能与孝相比。“父子固不可就者也”,而君臣关系则是可变的:“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黄宗羲以儒批法的立场是如此鲜明,以至在“文革”中“批儒崇法”之时把历来“进步思想家”都冠以“法家”之名的风气下,人们竟不知如何称呼这位1949年后一直享有“启蒙思想家”美誉的古人,致使他一度似乎被遗忘。的确,黄宗羲批判内朝之制而要求尊重相权,批判郡县制而要求恢复方镇,批判科举制而要求复兴察举征辟,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乃至要求恢复井田制……总之那时被认为是进步的几乎一切“法家改革”,黄宗羲们都极为反感,而他所主张的几乎都是明以前的、唐宋乃至秦以前的“古例”,即“复辟倒退”的制度。以至人们很难用“激进”还是“保守”的两分法来辨别他的思想,称之为“原教旨儒学”倒庶几近似。
从君主专制的基本逻辑、形而上根源直到类似上述“积累莫返之害”的具体弊端,黄宗羲式的“儒家启蒙学者”对该体制的批判不可谓不激烈,亦不可谓不深刻。就激烈而言,“凡帝王皆贼”、“君为天下之大害”之类言辞可以说决不亚于西方的反专制思想家。而就深刻而言,黄宗羲设想没有专制的时代是个“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的时代;而专制制度的本质就在于“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这与那种视远古为道德的黄金时代、而把专制的产生归咎于首先堕落的观点不同,实际上已涉及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根本理念,即专制的本质在于对个人权利的剥夺或对个性自由的压迫,任何专制归根结底都是共同体对个人的专制,在没有个人自由的条件下,共同体对个人的压迫实质上就是共同体的人格化象征者对全体成员的压迫。个人服从整体(“不敢自私,不敢自利”)的原则这就样就转化为个人主宰整体(“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原则。
黄宗羲的这些看法显然超越了对明清易代的反思和对某个具体君主、即所谓暴君、昏君的抨击。在基本没有什么外来文化影响的条件下,他的这些看法只能来自一个“纯儒”对“法、道互补”传统体制的反感,体现了原初意义的儒家价值对“大共同体本位”的排斥。如下所说,这也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传入后能与不少儒学传人相融而形成各种“新儒学”的原因。
基于儒家伦理本位、贤人治国、以儒为师、重视小共同体的理念,黄宗羲主张以乡举县荐、辟召任子来矫科举之失,以学校议政、参政来矫官僚制之失,以汉宋乃至明代东林式的“党人”政治矫法吏政治之失。他尤其强调“学校”的作用,主张“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更不是“科举嚣争,富贵熏心”之所。“学校”必须自治,郡县学官不得出自朝廷任命,而必须“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谢事者,皆可当其任。……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另一方面“学校”又不仅仅是自治,它还有“治天下”之职能。“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决不能以“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为此,必需做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这样的“学校”显然已远不只是个教育机构,它对君权的限制纵然不能与现代议会相比,比西方中世纪贵族政治的“大宪章”却要大大超过。明乎此,1911年辛亥之变我国出现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就不是什么太难理解的事了。共和理念与除去了“法道互补”成分的儒家“传统”其实并不是那么截然对立。(当然,这不是说古儒早就有了共和思想,像那些喜欢“中国文化”争取先进事物发明权的人所称。)
然而,黄宗羲的批判虽然激烈而且深刻,他的“建构”却不能说是成功的。他鼓吹的“学校政治”并不包含程序民主,只是高度泛道德化的政治,而现在人们都知道这样的政治容易走向“道德专政”。东林式的党人政治也不是现代的政党政治,儒家小共同体本位的狭隘性十分突出。尽管与阉党专权时代的腐败相比东林常常被视为正义的一方,但特殊主义的小圈子之弊在明末崇祯初及南明时期的东林系官僚两度掌权时也表现得十分糟糕。包括黄宗羲本人和他东林系的不少清流朋友在内,当时的言行远非都是公正的①。可以设想,在没有引进新文化资源的情况下,如果明祚不亡而东林政治能够延续更长久,其结果恐怕也难脱东汉末清流党人政治向门阀政治演变的窠臼。
① 近年来顾诚先生在其名著《南明史》(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东林政治的阴暗面揭露颇多,其中就涉及梨洲本人。这对于明清史籍中普遍存在的东林史观无疑是一大纠正。
然而,这些纯儒们对法道互补的拒斥作为思想资源仍然具有生命力。清末谭嗣同的《仁学》从学说史的角度总结说:
孔学衍为两大支:一为曾子传子思而至孟子,孟故畅宣民主之理,以竟孔之志。一由子夏传田子方而至庄子,庄故痛诋君主,自尧舜以上,莫或免焉。不幸此两支皆绝不传,荀乃乘间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曰:“法后王,尊君统。”以倾孔学也……唯恐钳制束缚之具之不繁也。一传而为李斯,而其为祸亦暴著于世矣。然而其为学也,在下者术之,又疾遂其茍富贵取容悦之心,公然为卑谄侧媚奴颜婢膝而无伤于臣节,反以其助纣为虐者名之曰“忠义”;在上者术之,尤利取以尊君卑臣愚黔首,自放纵横暴而涂锢天下之人心。……故常以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二者交相资,而罔不讬之于孔,被讬者之大盗乡愿,而责所讬之孔,又乌能知孔哉①?
谭嗣同把儒法道三家都归源孔子的嫡传或不肖子孙,固然是出于尊孔的先入之见。但他以儒家原教旨承载自由民主的“西学”而激烈批判儒和道的思路却是符合逻辑的。他认为孟子一支“宣民主之理”是继承了孔子的原教旨,老庄的无为之道排斥“君主”,(他显然指的是鲍敬言、邓牧承传的“无政府主义”异端,而后世道家的犬儒化主流为他所不齿,故谓庄学“不传”。)也差强人意。“不幸此两支皆绝不传”,惟有荀况以至韩非、李斯一支法家流毒“二千年”,“秦政”与“荀学”构成的主流传统“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致使孔学濒于堙废,只有法家化的“大盗”专制与道家化的“乡愿”犬儒互补而“交相资”,混淆视听。这样的批判除了显而易见的西学影响外,也的确是得了梨洲、船山之真传。
① 谭嗣同:《仁学》之二十九。
总之,在谭嗣同看来,以孔孟为代表的正宗儒家是一种“民主之理”。但它在后世饱受法、道摧残,惟有黄宗羲、王夫之使儒学传统仅存一线,而包括他自己在内的近代反专制思想家那标志“民主”与“平等”的新“仁学”则继承了黄、王的这条线:“孔教亡而三代下无可读之书矣。乃若区玉检于尘编,拾火齐于瓦砾,以冀万一有当于孔教者,则黄梨洲《明夷待访录》其庶几乎!其次为王船山之《遗书》,皆于君民之际有隐恫焉。”①他总结这种“君民之际”的理论说:
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
故夫死节之说,未有如是之大悖者矣。君亦一民也,且较之寻常之民而更为末也。民之于民,无相为死之理;本之与末,更无相为死之理。
一姓之兴亡,渺渺乎小哉,民何与焉?……忠者,共辞也,交尽之道也,岂可专责之臣下乎?孔子曰:“君君臣臣。”……教主言未有不平等者。古之所谓忠,中心之谓忠也。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可谓中矣,亦可谓忠矣。君为独夫民贼,而犹以忠事之,是辅桀也,是助纣也。……呜呼,三代以下之忠臣,其不为辅桀助纣者几希!
国与民已分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国果何有?无惑乎君主视天下为其囊橐中之私产,而犬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民既摈斥于国外,又安得小有爱国之忱。何也?于我无与也。
天下为君主囊橐中之私产,不始今日,固数千年以来矣②。
要之,君民本是“平等”的,“君亦一民也。”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君乃“为民办事者也”,因此“较之寻常之民更为末也。”君若不办事,民可“易其人”,更不用说虐民自私之君了。民本君末,“非君择民,而民择君”,民可“共举之”,当然也可“共废之”。与西学合流后的儒学就这样顺理成章地完成了从“民本”到“民主”的过程。在谭嗣同看来,“忠”乃朋友相交之道,“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决无以下事上之理。而“三代以下之忠臣”只是君主的奴才,大多“辅桀助纣”,为虎作伥。不足为法。再者,民为国本,“除民之外,国果何有?”如果君主窃国虐民,那就难怪老百姓不“爱国”了:国家“于我无与也”。
① ② 谭嗣同:《仁学》之三十一——三十三。
于是,从孔、孟,到黄、王,与西学合流后又出现了谭嗣同的《仁学》和康有为的《大同书》等,下及张君劢、梁漱溟等“新儒家”,构成了反专制的一种“本土文化资源”,尽管两千多年间它只是一种非主流文化。其实,“民本”也好,“民主”也好,其背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本是一种普世性的“人之常情”。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不被“形而下”的利益关系所遮蔽,不被“形而中”的制度安排所约束,作为自由思想者的西、儒本无打不开的“文化屏障”。早在系统引进西学的维新派之前,许多有心的儒者一旦关注西方,最触动他们的还不是“船坚炮利”,而是“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徐继畲),“其民平等”(郭嵩焘),“公理日伸”(严复)——一句话,他们的社会比“我大清”更“仁义”(当然是就社会内部而言)!无论他们当时对西方的观察多么肤浅,这至少表明在最基本的人文价值上是可以沟通的。
这样沟通的儒不是一种什么样的资源?至少20世纪70年代“文革”中的“批儒崇法”已从反面证明这种资源与专制、尤其是“秦政”式的极权专制的确难以相容。而它与“西学”的区别,并不在于温和(或“保守”)的君主立宪还是激进(或“革命”)的民主共和。近年来戊戌变法研究所揭示的矫诏发难、冒险夺权等种种“维新派阴谋”,与其说证明了“激进”的错误和“保守”的正确①,毋宁说只表明“激进”与“传统”并不构成矛盾。事实上,这些史实与《仁学》及《大同书》中的理论使人怀疑,假如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们真能成功,他们稳掌大权之后还能对光绪保持尊重吗?如果不能又为什么?因为他们还是太“西化”了?总之,正如上文所问的:清亡后出现混乱局面如果说是“西化”与“激进”所致,那么,那以前的历代王朝灭亡时产生的混乱又是为何?
维新运动的不幸结局并不能证明“西学的激进”与“儒学的保守”②,甚至很难说可以证明“激进”与“保守”孰优孰劣。它只能说明“法道互补”机制下传统中国政治的不稳定性(王朝周期下的末世乱局与王朝崩溃后的大乱)并未因初起的社会变化而改变。但是在思想史上,维新时代的西儒会融达致的成果却使今人也决难嘲笑其浅陋。无论西学资源积累至今、也无论新儒学诸大家此后百余年的煌煌成就,于西于儒今人都很难说比维新一代有什么实质性的推进。仅就严复以《群己权界论》为名译介密尔的(on Liberty)而论,其对自由、民主关系实质的把握可以说比原著更突出,即便就“西学”意义上也是如此。己域自由、群域民主、群己权界之必须划定而又难于恒定。相比之今人还在为“民主威胁自由”与“自由威胁民主”而激烈争辩,究竟进展何在呢?——然而严复这时的成就并没有建立在批儒的基础上,当然更没有建立在援儒批“西”的基础上。
① 从逻辑上讲这种证明是不可能的。参见苏文:《“只有一次,等于没有”》,《火凤凰与猫头鹰》,三联书店1999年,138—157页。
② 关于“激进”本身就具有传统——尤其是儒家传统——渊源,林毓生先生论之最详。见其关于“五四”的一系列著述。
八、西、儒皆灭,而“秦政”与痞风前后相因——20世纪“文化”启蒙运动的失误
但是自戊戌以后,中国便逐渐兴起了文化批判或曰“国民性批判”,并在五四前后大有盖过制度批判之势。而在文化批判中,又由黄宗羲—谭嗣同式的援儒援“西”而批法道(“大盗”—“乡愿”),逐渐转向集中批儒,并从章太炎开始兴起崇法扬秦之风。“中—西族性对立之说”与“西—儒理论对立之说”共同构成的文化决定论俨然成为共识。五四以后兴起的援儒批西的“文化保守主义”只是这种共识的另一种表达①。其结果,使“文化批判”与“文化保守”形成了主观互悖而客观互证之势,“法道互补”的祸根却被漠视乃至得到新的激励。最终是“西方的自由民主”与儒家的“传统”道义同归于尽,而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的互补却变本加厉,在制度上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也发展到空前的程度。西、儒皆灭,而“秦政”与痞风前后相因相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喻希来注意到,从公车上书到戊戌变法期间,梁启超并没有对中国人的文化特质有什么怀疑,相反,他和他的师傅康有为从中国元典中发掘出许多有利于改革的思想资源,如《诗经》中的“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易经》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等等。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的流亡期间,梁启超却发起了一场对中国人文化特质或曰族性的“批判性思想运动”。尽管梁启超的族性分析不无精彩之处,但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在变法运动失败后的感慨之论,而且带有某种自我解脱的意味。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首先应当从统治集团的保守性及其内部矛盾中找寻,其次应当检讨改革阵营自身素质的缺陷以及战略策略上的失误。由于种种因素,梁启超没有在这些方面展开讨论,于是,归罪于国人族性的劣根性就成为一种强烈的理论诱惑。
① 参见秦晖:《文化决定论的贫困》,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262—332页。
在梁启超根据族性理论为政治改良路线辩护时,陈独秀等作为革命的鼓吹者和参与者,显然对之不屑一顾。然而,当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夺取时,失败的前革命党人便追随进而超越了政治改良主义者,成为以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为特色的国民性理论的信奉者。陈独秀、鲁迅之类的思想家引进“中国国民性”理论的用意显然是要暴露、批判和改造这种国民性,但结果适得其反。在没有引进这种理论之前,国民党的政治家毕竟还是民主主义的信奉者,在引进这种理论之后,执政的国民党政客们却更加振振有词地打出了训政、党治的旗帜。而在实行训政、党治的制度下,陈独秀、鲁迅所批判的国民劣根性不仅没有得到改造,反而得到了巩固和强化①。
① 喻希来:《世纪之交的战略性思考——中国历史、文化及现代化论纲》,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2001年,129—131页。
喻希来的分析大体是对的。当然,在“因失败而怪罪‘文化’”之外也还有“因成功而深究‘文化’”的因素。如果说戊戌变法失败了,那么辛亥革命则成功地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然而政治革命成功并未改变国运,于是人们想到了更激进的文化革命。这和变法失败后的梁启超回避政治变革而以“荆轲刺孔子”式的“文化批判”为遁词是不一样的。然而,不管因成功还是因失败,不管是真激进还是假激进,“文化革命”矛头都集中指向儒家,而不是真指向法家或道家或法道互补,即与明末至戊戌的文化反思几乎相反,这又是为什么?
传统文化之“儒表”当然是原因之一。传统在表面上尊儒,反传统自必反儒。但黄宗羲—谭嗣同们一塌刮子否定了“二千年来之政”及“二千年来之学”,也算是激进反传统了,何以他们的结论却是别人“冒孔子之名以败孔之道”?
这就要提到原因之二。我以为这与时人对于构成儒家伦理核心的家族本位或曰小共同体本位的强烈感受有关。清末的中西交往中,无论西人这观察中国还是国人之观察西方,的确都常有西方“个人本位”与中国“家族本位”的对比。其实正如我前曾论证的①,从古罗马到中世纪,西方传统社会中无论血缘还是地缘的小共同体发达程度都远超过法家“编户齐民”制度下的传统中国。但是,到近代中西“文化碰撞”之时,西方已经完成了“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②的演进,相形之下“宗族社会”便显得成了中国专有特征了。因而国人不仅从“儒表”,而且从实际生活中也深切感受到微观社会中这种现代中西之异,同样,以探寻“异文化”(尽管对这种“奇异”有人很赞赏,有人很厌恶,但没人说它不奇不异——如果不奇不异,要你汉学家何用?如果你耗费许多资源发现的只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你的饭碗还有什么价值?)为不言自明之前提的西方汉学视野,最容易观察到的也是这种“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异,尽管他们可能有的对那种温情脉脉的家族赞叹不已,有的则对那种压抑个性的家族深恶痛绝。还必须提到的是: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清末以来西人对中国传统微观社会的观察以东南沿海为多。而中国传统乡村宗族关系恰恰是在近代、明清比宋元以前发达、东南沿海比内陆中国发达。以近代东南农村的“传统”扩及于全中国、溯及于宏观历史,自然容易得出“中国传统”就是“家族本位”,而以家族伦理为核心的儒家自然就容易被等同于“中国文化”了。
而近代以来中国的启蒙、现代化与激进思潮又的确受到西学中个性自由、个人权利价值的强烈影响。——在这里我不能同意20世纪80年代的两种流行说法,一曰五四新文化只讲“民主与科学”而不讲自由,二曰“救亡压倒启蒙”。这两种说法都与史实相差甚远。自严复引入“群己权界”学说以来,先进的国人应该说都知道群域民主、己域自由的道理。公共事务应当“多数决定”,但个人领域应当权利自由,不容公共权力随意侵入。而抵抗外来侵略,至少在一般先进者心目中并不与上述两个原则相悖。尤其到五四时代,很多人都是从争取个性自由(反抗包办婚姻、家族束缚等等)走向争取民主、投身救亡的。而且两者的激进程度几乎成正比——五四以后正是在那些最激进地追求个性自由者(甚至往往主张消灭家庭、自由同居)中产生了许多激进民主救亡者,包括许多马克思主义者。
① 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4期连载。
② M.James,Family,lineage and Ciuil Society,A Study of Society,Politics and Mentality in the Durham Region,1500-1640.Oxford,1974.PP.177-198
但救亡虽然未必“压倒”启蒙,却的确对启蒙的方向发生了强烈的影响。这就是原因之三——我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因:五四式的个性解放,是在救国救亡的民族危机背景下发生,人们痛感国势孱弱、国家涣散,在强国梦中很难产生对大共同体本位的“国家主义传统”的深刻反思,个性解放与个人权利的近代意识主要是冲着小共同体桎梏即“宗族主义”的束缚而来,便成为理所宜然。从严复、梁启超到孙中山都在抨击宗族之弊的同时发展着某种国家主义倾向,尽管这种国家主义所诉求的是现代民族国家而非传统王朝国家,但它毕竟会冲淡对“大共同体本位”之弊的反思。在此潮流中的五四新文化运动表现为激烈反“儒”而不反“法”,就不难理解了。
新文化运动中,那些激进反宗族的个性解放论者在进行中西比较时都十分突出“西武中文”、“西争中让”的区别,这明显出于强国取向。陈独秀声称:“西洋民族以战争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安息为本位。儒者不尚力争,何况于战。……若西洋诸民族好战建斗根诸天性,成为风俗,自古宗教之战,政治之战,商业之战,欧罗巴之全部文明史无一字非鲜血所书。”①李大钊在他那著名的关于中西文明对比的十四对排比中,开初两对就是:中西文明“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的;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②。而所谓中国文明之“文”,之“让”,显然都指儒家,崇战尚争而不择手段的法家不仅被放在了一边,实际上还形成了西、法并肩拒斥儒、道的局面——而这又在其对立面造成了新的“道儒”,黄宗羲—谭嗣同式的批判精神消退,熊十力、冯友兰式的玄学化倾向成为不少儒者的生存方式。
正是由于在对宗法礼教发动激进抨击的同时并未对儒表法里的传统作认真的清理,个性解放的新文化在反对宗族主义的旗号下走向了国家主义——后来在文革中发动的“批儒崇法”、反孔扬秦(始皇)运动实际上是把这一倾向推到了极端。
当然,所谓反宗族主义不反国家主义,并不是说那时的人们只反族长不反皇帝,五四时代人们对皇权专制的批判不亚于对宗族桎梏。然而这种批判的主流只是把传统专制当作皇帝个人或皇帝家族的“家天下”来反,而缺乏对大共同体扼杀公民个人权利(甚至也扼杀小共同体权利)的批判。似乎只要不是一姓之国而是“人民”之国,就有理由侵犯乃至剥夺公民个人自由。似乎皇帝专制是恶,而“人民”专制却是善。换言之,五四式的民主理念固然是既针对父权专制也针对皇权专制,但五四式的自由理念,至少在很多人那里,却只针对家族整体主义,不针对“民族”、“国家”、“人民”的整体主义。在中国革命中,针对家庭、宗族小共同体要求个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明确的,在这方面的个性解放当时可以说不亚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改革或革命,在这类领域决没有所谓“民主压倒自由”的问题。
① 《陈独秀文章选编》(上),三联书店1984年,97页。
② 《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557页。
但是一旦超越比家族、村落更大范围的共同体时,这个原则就消失了。人们在针对家规族法要求解放的时候,反对的不仅是家长本人的独裁,同时也是共同体对个人自由的压制,家族长逼我嫁给某人是不行的,那么家族集体“民主表决”逼我嫁给某人行不行?当然也不行。因为我的自由人权既不是以族长个人威权,也不是以所谓家族多数意志乃至整体意志的名义可以剥夺的。但是,在大共同体面前,这种观念似乎就不存在,我反家长权也反皇权,但我对家族可以讲自由,对“民族”却似乎不能讲自由,我不能为家族利益而嫁人,但却似乎应当为“人民利益”而嫁人,反对代表家族利益的家长包办婚姻但却接受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上”包办婚姻,是当时并不罕见的现象。
相反地当时也有些人,“受儒家道德束缚”而在小共同体内并没有“激进地追求自由”,但对于大共同体压制自由人权却十分敏感——典型的如胡适,他囿于孝道而终身为传统婚姻所累,然而在国家与社会观上却始终坚持自由主义立场。当然,这在当时是非主流的。
除了救亡取向的影响外,中国人接受的西学中存在的“问题错位”则是第四个重要原因。西方的近代化启蒙与西方个性解放思潮的具体形式都是针对他们那小共同体本位的中世纪传统而来,而国家主义在他们那里恰恰是一种近代思潮——正如民族国家在他们那里是近现代现象一样。尤其是在近代中实现民族统一的德国及出现过“人民专制”的法国,左、右两种国家主义都很流行。偏偏两次大战之间的欧洲又是个“国家主义(左的和右的)的黄金时代”,那时输入中国的种种国家主义思潮,更进一步加剧了只反宗族主义不反国家主义的倾向。而这反映在“文化批判”上,就是反儒不反法。与此对立的“保守”派则是尊儒而拒“西”——“中国传统”的批判者与捍卫者都把目光盯着宗族主义与儒家,都相信“中国传统社会是家族本位社会”!
然而如前所述,中国制度文明中的法家传统恰恰具有这样的特点:大共同体本位条件下摧毁小共同体并不意味着个性的解放,反而意味着一元化控制的强化并最终导致个性的更严重的萎缩,正如古代法家以“不许族居”、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的手段实现“国强民弱”与“利出一孔”一样。中国革命与1917年俄国革命的类似是人所共知的,但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两次革命有一个相反之处:俄国革命消灭了斯托雷平改革中兴起的独立农户,在全俄范围内普及了米尔公社——传统农民小共同体组织。而中国革命消灭了本来就谈不上发达的传统小共同体成分(经济上体现为消灭“族庙公产”而在形式上造成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土地纯私有化”),空前普及了“编户齐民的小私有”。然而若干年后,“纯私有的”中国农民轻而易举地就被置于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下,而据说是更富于“集体主义精神”的俄罗斯村社社员凭借村社组织资源对这一控制的抵抗却强烈得多①。反儒不反法的结果是反掉了一个虚构的、至少在抵制现代化的负面传统中只是非主流的“家族本位社会”,却空前强化了传统中最负面的“反宗法的编户齐社会”;反掉了仁义道德,却空前发展了“法、术、势”;反掉了清流清议,却使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泛滥成灾,“法道互补”之弊形成积重难返之势。
最后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法家那一套厚黑学式的“性恶论”、中国版“社会达尔文主义”、“以私制私”、“法治”学说在把君主还是民主、皇权本位还是人权本位的根本区别抽象掉以后,很容易与现代政治理论中的人性局限假设、进化史观、分权制衡论与法治主张鱼目混珠,正如在技术层面科举制容易与现代文官制鱼目混珠一样。从本质上说,这是因“大共同体本位”价值与“个人本位”价值都要排斥小共同体的亲情逻辑而形成的一种“伪相似”。但实际上,正如极权政治与宪政政治的区别远大于贵族政治与宪政政治的区别一样,法家的“反宗法”与现代公民社会的非宗法性也是水火不相容的。然而,不要说以往这两者易于混淆,就是在如今人必称法治的时代,用韩非式的“法治”偷换现代宪政法治的危险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当小心不要落入黄宗羲揭示的那个陷阱:“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① 参见卡悟:《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杂志1998年8月号,22—33页。
九、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新儒学在新文化中的三种价值
今天看来,无论从自由主义还是从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出发,现代化都是人的解放、即从“人的依附性”走向“人的独立性”①的进程。它既意味着现代公民国家—宪政民主国家取代依附性的传统大共同体,也意味着现代公民社会—契约型联合体取代身份性的传统小共同体。就后一意义而言,传统儒家的小共同体本位色彩确有局限性,尊儒而拒“西”的文化保守主义不足为训。如上所述,没有新资源的引入,仅凭黄宗羲式的纯儒是克服不了“法道互补”的。但援“儒”拒“法”的民本派儒家本身应当成为现代化可以凭借的本土资源。把“民本”与民主的不同之处夸大为水火不相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以“中国传统”的名义把黄宗羲与韩非混为一谈,其谬误如同把华盛顿与希特勒在“西方文化”的名义下混为一谈一样。以五四为代表的20世纪新文化运动的启蒙方向不容否定,其启蒙任务也有待完成。我不赞成文化保守主义对五四的否定,但五四式的启蒙方式确有反思的必要,这不是说这种启蒙太“激进”或者太保守,而是要汲取极端反儒而忽视法道的教训。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应当回归黄宗羲—谭嗣同,以西儒会融,来消除法道互补。
在西儒会融中,原初儒学的民本精神作为本土资源,对于构成中国现代文化至少有三层价值:符号价值、功能价值以及可能的超越价值。
符号价值指它可以为现化价值观提供一种中国式的表述。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虽然本质上都是普世性的,但用本民族符号系统来象征“主义”价值是一种可取且可行的操作方式。缅甸的昂山素季以佛教典籍来解释自由主义、民本之类的概念即是一例。之所以可取,是因为自由主义要获得民族公众的认同,就不能张口斯密闭口哈耶克,只以洋符号来象征自己。而它之所以可行,一是由于自由主义的人性本源是普世性的,因此每个民族的人都能通过本民族的象征符号来理解它;二是由于语言符号中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存在着索绪尔所讲的那种“任意原则”,这为同一能指背后的所指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因此,诸如以“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解释经济自由主义,以“天下为公”解释民主原则这类“老内圣开出新外王”的尝试,是富有意义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册,104页。
但这里需要指出:这种解释的有效性还取决于索绪尔指出的符号化语言中能指与所指关系的另一原则——“差别原则”。亦即:任何意义的确定只能在比较的差别中存在,任何一个概念如果不与其他概念相对比就没有什么确切意义。因而一种语言符号要确立一种新的意义,关键在于能指的否定指向而不在于其肯定指向,肯定意义是借助于否定意义来确定的。昂山素季以佛经解释民主,是以缅甸军人政权“违反佛教精神”之举为靶子的。70年代我国“批儒评法”时大讲《盐铁论》,以法家“盐铁官营”的统制政策来隐喻当时极左的经济体制。在这一背景下,一批台湾学者如侯家驹、李玉彬等以“儒家的自由经济思想”与“法家的统制经济思想”对举,以儒家反对法家“官营”政策的话语来象征“自由经济思想”,取得了很好的“解释效果”。这里的关键不在于古代儒家话语实际上主张什么,而在于它反对什么。今之论者就是以这种“能指否定”来象征他们所要表达的肯定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新儒学”是针对“西学”还是针对“法道互补”,比它的肯定性叙述结构更能确定它的实际意义。
功能价值,指原初儒学民本精神与所谓西学在现代化转型中可能实现的功能互补。这至少有两层含意:其一是我过去提到的,正如在西方走出小共同体本位的中世纪传统时,曾经有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即成长中的个性化力量与大共同体力量首先打破小共同体束缚而建立公民社会基础的现代化启动机制。那么这种机制不可能适用于中国走出大共同体本位传统的现代化进程,相应地在这一进程的初期,中国可能需要“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首先摆脱大共同体束缚而建立公民国家结构。在这一阶段,儒学民本思想中的共同体多元化与小共同体自治价值观可能发挥西方类似阶段民族国家与开明专制思想曾经发挥的那种功能。当然这里的风险在于:正如西方历史上既有公民利用王权、也有王权利用公民的例子,在后一类型即西班牙式的案例中,上述“联盟”如果不能先行建立公民社会基础,就只导致产生了保守的传统集权专制帝国。同样,在中国也存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谁利用谁的问题,要避免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解体后未能形成现代结构反而出现传统小共同体林立的“东汉以后”式的乱局,就必须先行建立足以整合社会的民主国家。在这一前提下,出现现代公民意识与“儒家传统”的联盟不是不可能的,这种联盟中的儒家也许就是真正的“新”儒家。但是,这种“新”儒学必须不足以解构所谓“西学”、而是以解构“法道互补”为己任的。“新”儒学的对立面不是公民权利,而是大共同体独尊。这就要求“新”儒学理论必须公民本位化,而不是国家主义化。否则儒学就无法跳出董仲舒以来儒表法里的怪圈,它的前途也就十分可疑。
其二,现代化本身是个张扬人的权利的过程,可是这个过程却需要承担责任者的推动。笔者曾指出:自由主义对人性的要求是低调的,与期望于圣贤的乌托邦相比,自由主义似乎十分“现实主义”。但实际上古往今来的“现实”中自由秩序却极难产生,其原因与其说是什么“族性”优劣问题,毋宁说是“自由搭便车”或曰“三个和尚无自由”的消极主义行动悖论。自由主义本身是世俗的,可是在人类历史上开创自由秩序的恰恰是具有强烈宗教热情的清教徒,就是这个道理——尽管自由主义未必以清教的某些具体教义为前提①。中国文化据说是“非宗教性”的,“儒教”算不算宗教历来引起争论,但与法、道相比,传统儒家具有强烈得多的终极关怀则是毫无疑问的。与满脑子厚黑学的法吏和只想看“逍遥游”的犬儒相比,传统儒家士大夫那种“从道不从君”的精神、先天下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热情、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骨气,堪称为“中国的清教精神”。尽管它其实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法”“道”的双向挤压下已成了稀缺资源,但惟其如此而更可贵。只要薪火不灭,在西儒会融的时代它仍有复兴的可能。中国现代文化要摆脱“三个和尚无自由”的困境,它的这一功能价值是不可低估的。
至于超越价值,即许多“中国文化本位论”者喜欢谈论的儒学对“西方式的”现代性的超越。我们只能把它视为一种可能。对于人类当前面临的“现代性危机”,包括人的意义危机(人的一维化或异化)、人际关系危机(过去的阶级关系,如今主要是国际上的南北关系)和人—自然关系危机(环境危机),如今人们还在认识之中。甚至到底什么危机是“现代性”本身带来的,什么危机其实是现代性不足的产物,也还需要思考。在全球化时代,这种思考自然是全人类的事。原则上各种文化中都可能包含超越现代性的思想资源。尽管“中国文化”如果还不能解决自身现代化的问题,就说它可以为全人类指点“超越现代性”的迷津,这种说法未免过于浪漫。可是的确也不能绝对地说:既然还没有现代化,就没资格谈论超越现代性的问题。
① 马克思•韦伯注意到资本主义与新教的关系,是独具慧眼的。但他把“资本主义”或曰现代性的生成机制与新教的某些特定教义的联系固定化,却不能令人信服。
但有资格是一回事,能谈出什么又是一回事。有两种流行的谈法,我以为意义不大。其一是“不对称比较法”。一些人总喜欢以我们的圣贤之言与据认为是人家的“社会现实”作比较:我们圣贤说“仁者爱人”,而他们自私自利;我们圣贤说“天人合一”,而他们破坏环境,因此我们超越了他们云云。而我认为,即便所说的“现实”确然,这种比较也没什么价值:如果以人家的圣贤之言与我们的社会现实相比较,又会怎么样呢?真要比较就只能是:要么就以双方的圣贤之言作对比,要么就以双方的社会现实作对比,那才有可比性。从这种比较中儒家能否显示出超越性,还是个问题。
其二,无论现代性还是超越现代性,都要落实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形而上层面。例如:如今不仅我们,西方思想界也有一些人想从“天人合一”中找到环境保护的思想资源。其实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学说,本是一种以“宇宙等级秩序”来证明人间等级秩序的理论,它与环境保护本不相干,倒是与文革中那种“天上星星向北斗,地上葵花向太阳,人民心向毛主席”的歌谣同一思维逻辑。如今人们把环保意识附会于它,倒也不无可取,因为作为符号的语言能指在历史中增添新的所指,所谓托古改制、借古喻今之类,也是有用的。
但问题在于环境保护决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一个认识问题。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所谓“重视环境”只能流于空谈。由于经济学上所谓外部性,人人明知重要而又人人破坏之的事例不胜枚举,筒子楼里公共水房往往污秽不堪,就是一个例子。至于我国古代,无论其“文化”是进取的还是无为的,其环境的纪录应该说并不好,远的不说,明代的《徐霞客游记》中在江西、浙江、湖南、广西、贵州、云南一路,都记载了严重的环境破坏,造纸业污染河流、烧石灰污染空气毁灭风景、乱砍滥伐使“山皆童然无木”,生活垃圾使永州、柳州等地的许多名胜堙为“污浊”的“溷围”。如果说那时还没有出现尾气、酸雨和核污染,那只是因为古人还不懂得相关工业技术,而不是因为他们懂得“天人合一”。
今日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恐怕也只能主要依靠全球合作下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来解决。当然“全球合作”伴随着冲突与讨价还价,各国都知道环保重要,但都想尽量少为此付出代价,而只想“搭便车”,尤其发达国家对这种局面难辞其咎。但这与上述“公共水房问题”一样,是利益协调机制问题而不是认识问题,或者说是制度问题而不是“文化”问题。“天人合一”的新解释我很赞成,但只怕作用有限。
总之,新儒学能否为人类“超越现代性”而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当然是可能的。但这种可能若要实现,第一新儒学必须走出形而上的象牙塔,从心性之学发展为制度之学①。第二更重要的是,新儒学必须摆脱历史上被“法道互补”强奸的梦魇,真正成为“新”儒学。而那又必须走向西儒会融的路,这两条若能做到,新儒学的超越性价值还是有可能实现的。否则就不要说“超越”,甚至不要说“新”,连“儒学”本身都会淹没在法道互补的历史污水中而“儒将不儒”了。
① 如今的确有人在做这样的尝试。如我的朋友张祥平教授的制度设计是:政治上以科举取代民主,社会上普及宗族制。(张祥平:《制度对话:中国传统资源与西式模式优劣辨》,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然而他忘了从朱熹、黄宗羲到徐复观的历代大儒是如何痛诋科举制的,也忘了“强宗大族”在古书中从来就是贬义词。如上所述,有科举无民主,是为法家或儒表法里之制,而事务官出自“科举”政务官出自民主,则“西制”也。如若科举所试又并不出自四书五经(张先生好像也这么主张),则连“儒表”亦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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